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实名制办税”是指国家税务机关运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和核实 。验证通过后,纳税人刷身份证即可享受零障碍服务;之后可以去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不需要提供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这样减少了纳税人的等待时间,其身份证号成为与国税机关的‘信用密码’,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防范涉税违法行为,也能有效防止他人盗用或冒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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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总局30条硬措施优化税收环境,一图了解有哪些干货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坚持深入有序实施,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审核事项,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打造权力瘦身“紧身衣”,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 。经报国务院批准,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 。结合纳税人信用评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使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 。2.实行税收权责清单 。制定税务系统职责清单范本,推进职责清单标准化,确保职责清单一致,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种类、依据、履职方式和责任追究,努力形成全国上下衔接完善、有机衔接、顺畅透明、高效运行的职责清单运行体系 。3.简化纳税人设立、转移和注销手续 。办税服务厅不为纳税人新设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采集补充资料 。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和管理措施,提高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取消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申请网上查验 。简化本省跨市县纳税人变更登记流程,方便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制定简易注销办法,方便市场主体退出 。4.完善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 。完善各类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信息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由纳税人保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简化施工企业选择简易税务申报事项 。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5.简化税务相关信息的提交 。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018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 。实行涉税信息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清单之外报送 。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度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送报表数量 。推进涉税信息电子化,减少纳税人提交纸质信息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坚持规范有效管理,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6.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 。按照固定属地户向分类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减少和整合日常管理事项,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 。税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 。7.全面推行实名办税 。建立健全实名制税务制度,根据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实名制信息采集范围 。实行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互认,做到一次采集,用在
运用税务大数据,建立信用评分体系,完善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10.优化征管资源配置 。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与体制改革和业务创新相适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各部门的专业化分工,优化整合了纳税服务资源,加强了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做好了前后台职责的衔接,实现了税收征管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11.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各地、地税局要共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税收协助和税收保障水平 。进一步推进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深化“银税互动”,加强银税合作,逐步扩大税务和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坚持优质感知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主要矛盾,调整关键环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纳税更加便捷、贴心、舒心 。12.对新纳税人实行“零门槛”纳税 。为新纳税人提供“套餐”服务,一次性办结多项涉税事项 。普通增值税发票的验证将由限时改为即时,大大缩短办理时间 。新增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13.创新发票服务方式 。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 。
【办税人员实名制后果 实行实名办税的有哪些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名办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 。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 。推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14.便利申报纳税 。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15.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 。税务总局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进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省税务机关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国税、地税业务省内通办,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项 。16.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 。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 。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 。打通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壁垒,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 。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 。17.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 。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上网发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 。省税务机关畅通12366、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18.完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积极参与国家营商环境税收指标的制定和评价工作 。结合我国国情、税情,建立纳税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纳税人评价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成效的机制 。(四)持续改进税收执法坚持法治思维,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19.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 。完善简易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20.严格核定征收管理 。严格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 。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 。21.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22.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 。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强化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的运用和管理,结合信用管理、“黑名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查处结果,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23.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 。省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加强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合并进户执法事项,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24.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五)统筹升级信息系统坚持科技引领,以用户体验为中心,提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用户界面,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25.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 。拓展核心征管系统功能,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完善提升决策支持系统,做好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基础库建设,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以及案例库 。扩展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应用功能,支持省税务局基于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应用,满足个性化需求 。26.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整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子系统,优化系统架构和功能,强化纳税人端技术支撑,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提升发票数据应用保障能力 。27.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制定出台全国电子税务局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各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建成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和开具、证明开具等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让纳税人办税更加快捷高效 。28.集成整合信息系统 。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推动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便利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干部操作 。加强统一运维管理平台应用,全面提升系统运维、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的支撑保障能力 。29.加快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同步开展税务信息系统自查和信息资源普查,清除“僵尸”信息系统,提出本单位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和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国家统一规定将整合后的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30.推动数据融合联通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问题数据发现、分析、修复机制,从源头修复问题数据 。有序开放税务总局集中数据的接口和查询权限,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准确获取数据查询结果 。健全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快推动前后台、系统间、各层级、国税地税、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聚合,为税收服务与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
三、广东省税收实名制办税人员要提供哪些信息?如何办理一、税收实名制管理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办税人员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途径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办理;(二)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办税人员须提供的资料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注意事项1、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2、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3、过渡期(2016年12月31日前)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 。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 。4、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5、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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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要推行税务实名认证,实名办税后这些事要注意啦推行实名办税既是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的要求,更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纳税人被不法分子冒充进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同时,对于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小伙伴们的办税负担得到了进一步减轻 。注意:为便于纳税人尽快适应实名办税,在实名办税过渡期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对于尚未进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已列入实名办税范围的同类涉税业务,允许有两次办理的机会 。办理期间只是提醒纳税人尽快进行实名验证,不会阻断纳税人办理 。扩展资料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果绑定的办税员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且原税务登记中的“办税员”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办理实名认证时,系统自动变更办税员信息,由于实名办税人员绑定纳税人而引起的自动更新,视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绑定的办税员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且原税务登记中的“办税员”已进行实名认证的,系统不自动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只将新增的该实名认证办税员添加到实名信息数据库中 。购票人员不属于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维护购票员信息是通过“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票票种核定调整”办理的 。纳税人需要绑定的购票员应当是事先通过“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票票种核定调整”维护过的的购票员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五、法人实名办税在地税还是国税办国地税都需要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到所属税局办理实名办税 。企业需要带公章、营业执照去税局办理税务联系人卡及税局采集信息,发票领购需是在税局做过采集信息的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领票本及税控盘和税务局发票申领单加盖公章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
六、请问办理实名办税员的话,税务机关要采集的办税员的信息都有哪些?纳税人办理哪些业务时必须要实名认证?您好,要采集的办税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外国公民护照 。纳税人必须要实名认证的业务如下:1、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2、发票业务办理;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4、税收证明开具;5、县、区(含)级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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