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当期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纳税人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借助公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以武力获取财政收入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它体现了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和纳税中的利益分配关系 。马克思指出:1 。“税收是政府机构的经济基础,不是别的 。”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税收” 。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公民需要缴纳——种税 。”19世纪,美国法官霍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 。”这些都表明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本法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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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以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范围 。2.它经常用于税收筹划 。
三、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在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实物资产时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其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不征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兼并企业不仅要将其实物资产转让给兼并方,还要将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同时转让;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兼并吸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是只征收增值税,而是不征收所有税种 。(二)营业税:在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转让无形资产需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33601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副标题 。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被兼并企业不仅要将其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兼并方,而且要将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同时转让;3.被合并方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不过,根据企业改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合并中的“无形资产”转让应免征或不征,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兼并吸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以上政策不是只征营业税,不是所有的税 。(三)土地增值税3360在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不动产的,可以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3360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3360、被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的情况;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不动产;去吧
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主要内容: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主要内容: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主要内容: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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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 。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 。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 。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 。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改制产权转移:印花税有优惠近日,一名企业财务人员前往秦淮地税办税服务大厅购买印花税票并咨询政策问题 。该财务人员告诉税务人员,他们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制,与另一企业签署了《资产重组暨增发股份协议》,涉及到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不知道如何缴纳 。税务人员告知该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税务人员同时指出,该优惠政策仅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他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公司制改造:契税有减免“谢谢契税所的同志!”某天下午,一位大型企业的财务总监孙总特地赶到位于华侨路的契税所为陈所长送来感谢信 。原来这家企业去年年底进行资产重组公司制改造,财务人员因为平时接触契税政策太少,特地提前来契税所咨询政策,陈所长给予了热情接待,为企业提供了最新的相关契税政策,并告知其符合减免税政策,可以办理了减免税手续 。陈所长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该企业资产重组的系列行为符合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情形,契税所为其办理了减免税手续,节省了企业很大一笔流动资金 。
五、财政部:四类改制重组企业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16日消息,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公告称,以下情况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一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四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公告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六、为什么企业重组中涉及货物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那征收什么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至此,关于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如何缴纳有了明确政策界定,之前的争议就此画上句号 。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是国家鼓励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一个很重要的利好政策 。企业合并重组不缴增值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重组时,一方的资产要过户给另一方,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呢?13号公告之前,政策上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该文件就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虽然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但江西省国税局请示的问题是主管单位将下属单位转让的行为,该政策答复是否广泛适用各类企业合并重组存在争议 。根据13号公告规定,由于企业合并中一方或双方均要注销,注销后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随之转移,因此,企业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部分企业分立重组不缴增值税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财产分割的情形,可以将分立设为两种:一种是财产分割时相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发生分离转移,如企业营业部门、分支机构的分立 。显然,这种情形的分立,符合13号公告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另一种是单纯的资产分离分立,没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转让,这种情形的分立,不符合13号公告精神 。全部净资产及劳动力转让的重组不缴增值税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资产转让的主要是买壳上市重组和资产收购的重组 。买壳上市重组中,原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但是要接受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空出空壳公司 。在这一过程中,销售全部资产的行为是上市公司的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适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相反,企业销售自己全部净资产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答复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时批复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同样是企业重组,转让企业净资产及劳动力,产权所有者的转让行为不征税,而资产所有者企业的转让行为要缴税,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显得不太合理,影响了企业改组的活动 。按照新政策规定,这种行为不再缴纳增值税 。资产收购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实质性经营资产转让换取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如制造型企业将资产置换股权后,转为投资性企业 。在这一置换过程中,与上述情形一样,只要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仅仅是资产的转让,不涉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就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13号公告规定分析,除上述几种重组情形外,其他企业资产的重组,如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等,只要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3号公告统一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并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这是税务报上的一篇文章,解释了为什么不征收增值税 。总的来说,一方面是因为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另一方面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与增值税说规定的转让有区别 。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免税重组 。
【流转税包括哪些税种 企业重组过程中免征哪些税种,公司制企业为什么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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