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种行为视为销售:1 。将货物交付给他人托运;2.代销商品;3.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6.用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商品分销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 。数据扩展视为销售无销售,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1 。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2.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3.计税价值构成:构成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以下消费税不视为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视为销售,而是销售行为 。对于这两项业务,收入也应予以确认 。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纳业务所得税-增值税(销项税)银行存款等 。(或借方);2.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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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无偿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百度百科》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代销——寄售中的受托方 。3.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或市)之间为销售而转移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转移之日 。4.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7.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膨胀材料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销、赠与,即向外转移——销项税额计算为销售额;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转出 。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以下五个条件: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未来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销售行为视为无销售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金额:1 。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2.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3.应税价值构成:应税价值构成=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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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1.增值税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销售行为: (一)交付货物给他人代销;(二)代销商品;(3)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8项内容有哪些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2、代他人销售货物;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六、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贷:库存商品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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