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没有证据会查吗 如何 受贿 不留证据,贿赂对方没收犯法吗

受贿如何不被发现证据?
受贿是刑事犯罪,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定罪量刑 。未经法院认定有罪的,不得认定有罪 。也就是说,没有证据,受贿事实就无法证明,就应该认定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评议,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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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案件,没有任何证据,怎样认定?
【贿选没有证据会查吗 如何 受贿 不留证据,贿赂对方没收犯法吗】受贿是刑事犯罪,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定罪量刑 。未经法院认定有罪的,不得认定有罪 。也就是说,没有证据,受贿事实就无法证明,就应该认定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评议,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有贿赂行为时可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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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形式给受贿人,但没留下任何证据,现在受贿人不承认,这种情况下这么判定
如果不认可现金,办案机关将采取相应的侦察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受贿人的供述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受贿,即使不供认也可以定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行贿罪 。犯受贿罪的,应当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论处 。资料:行贿罪有两种方式:(1)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受贿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比被动受贿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客观方面,受贿罪包括以下两种形式:收受回扣和手续费 。二是斡旋受贿 。参考:百度百科-行贿罪
有人犯受贿罪,却没有证据怎么办
这种情况需要你再次观察这个人 。下次他受贿一定要取证,录音或者拍照,最好能找到人证 。如果没有证据就去检察院,太鲁莽了,对方可以指控你诽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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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一般怎么取证
受贿与职务有关,是职务犯罪,还是职务犯罪 。它在犯罪的主体和客体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有许多复杂的情况和问题 。这类案件的证据一般有以下特点:1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招供,也不串通 。贿赂是由特殊主体实施的 。他们大多文化程度高,社会经验丰富,有的了解政策法律 。有的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 。另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在善于受贿的时候,其实是结成了攻守同盟的 。所以他们作案前后大多心存侥幸、畏罪心理,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隐秘,不易被发现 。如果他们不承认,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2.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直接证据 。受贿罪一般是“一对一” 。行贿是双方的秘密行为,因为这是一种权钱交易,他们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 。为防止犯罪行为暴露,规避法律证据,采取“两人单独面对面交易,三人只谈事情不交易”的方法,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局面 。3.言词证据多于物证,具有很大的可变性 。受贿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许多案件从实施犯罪行为到犯罪发生间隔时间较长,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转移、伪造、隐匿、毁灭犯罪证据 。犯罪证据容易丢失,造成物证少,主要靠言词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现象 。贿赂案件的知情人是行贿人、嫌疑人的亲属和最好的朋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和利害关系的人 。他们有的是对嫌疑人心存感激,有的是怕赔了钱坐牢,有的是怕一旦如实作证会被报复或影响生意,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证人往往在作证后翻供 。以上理由有利于受贿案件证据变化较大,认定难度较大 。根据上述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调查取证方法:1 。运用法律手段快速及时收集证据 。贿赂犯罪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侦查难度大 。当嫌疑人接受贿赂或认为司法当局正在追捕他时,他往往
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 。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 。受贿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受贿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了 。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 。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受贿案件中受贿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它证,如果没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言,就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在这个证据的链条上,任一端出了问题,就难以认定受贿事实 。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只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 。“一对一”受贿案件,只是证明受贿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包括若干个具有连续性的阶段,而不仅是一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等等,由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这是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所以,我们在侦查受贿案件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收集受贿犯罪每个阶段发生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外印证、相互证明、形成锁链,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就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 。受贿案件中作证后又翻供的证人,大多是出于觉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胁迫、说情,产生顾虑从而翻供,证人翻供后所作的证言,往往已经和嫌疑人抵赖的事实情况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翻供后的证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与嫌疑人的口径统一起来,但那毕竟不是事实,所以在小的细节方面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 。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证人的谈话中要敏锐地抓住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选择好时机,在证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还没来得及在细节上与嫌疑人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深追细问,狠“抠”细节,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暴露出破绽,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正确轨道上来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 。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学统筹安排,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确实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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