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属于什么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未认证的进项税如何记账

一、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哪些
国家颁布的税法以外的执行性文件,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 。总之一个简单的判断是法律文件还是规范性文件的方法,看最后几个字 。如果是“法”,那就是法律文件;如果是“管理办法”,那就是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令属于什么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未认证的进项税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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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是“办法”、“规定”、“条例”、“规章”
三、税收规章和税收行政法规各有哪些?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税法渊源 。我国的实体税法除了个人和外资所得税以外都是税收行政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是国家税务主管机关为实施税收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税法的具体化,其作用是使税法具有可操作性 。税收规则的法律效力低于税收法规,但也是广义税法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规的部门包括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地方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令属于什么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未认证的进项税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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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税制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税收程序法有《车船税法》(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的税法大部分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基本税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条规定,基本税收制度尚未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在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很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第二,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者细则 。第三,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根据国务院工作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税收征管法》号(国办发〔2006〕37号)关于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说明 。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函《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04]23号) 。(5)规范性文件
五、财税36号是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吗
1.财税36号是税收规范性文件 。2.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广义概念:所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狭义概念: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依法向社会公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本辖区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经200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 。第20名)
六、《国家税务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列举如下:1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设置、保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保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8、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4、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6、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17、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8、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26、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8、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税收的基本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税收有关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令属于什么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未认证的进项税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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