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变更纳税定额包括哪些,增加核定额需要交税吗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审批、纳税人变更税收定额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税控系统)审批、实际利润额以外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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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改税收定额的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降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度XX国税局:我公司是XX公司,法人XX,主营XX,以此类推 。公司主要信息介绍 。我公司于X年开始营业,因无法建账,被批准征收 。现在我公司招聘了一名有建账能力,已经建账完善(或者连续几个月收入低于核定额度)的会计 。现在申请降低额度(或者申请改为查账征收) 。
【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变更纳税定额包括哪些,增加核定额需要交税吗】三、国税部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哪些
答: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确认的有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有4项:1 。指定企业打印发票 。2.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票寄售许可证 。截至目前,国务院确认的国家税务总局有效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共有25项:1 。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3.上市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4.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5.税务登记的批准;6.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7.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8.扣缴税款登记的批准;9.批准纳税申报方法;10.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批准;1.审批符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13.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14.审批出售普通标准住房增值额不足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15.出口货物免、退税审批;16.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采购物资的免税审批;17.道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理开票纳税人的认定:18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9.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20.协定国居民申请协定待遇的审批;21.新出口企业退税审批;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23.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24.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经过四轮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项目由100多项减少到20多项 。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否进一步精简,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和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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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许可是什么
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依法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收活动的行为 。税务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 .这是根据申请采取的行动 。税务机关不会因为纳税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核定税收 。它不同于税务机关依据职权主动检查纳税人税款等行政行为 。2.是经过依法审查的行为 。3.它是一种外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4.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以正式的文件、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实施税收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 。以上文件没有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将权限下放给下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三)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四)批准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六)除实际利润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验证;(七)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其主要机构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税务行政许可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所属机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拥有行政许可权是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决定的 。(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送达”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在政务服务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未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
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五、如何变更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如何申办征收方式(变更)鉴定2014-10-15 15:41来源:闽南网综合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建帐情况等,界定对纳税人采用何种方式征收税费 。目前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定率征收以及其他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具体包括:1.查定征收 。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 。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 。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企业税款征收方式(变更)鉴定申报指南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办理条件(一)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含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定期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纳税人直接在“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中操作,不在本项操作 。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办事流程(1)审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对于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办理期限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受理地址办税服务厅受理时间工作日联系方式办税服务厅电话查询
六、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经过两次修改,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 。主要是规定税务的征收登记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 。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page](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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