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年企业发放的一笔劳务费不能税前扣除计人什么科目如何调整?
企业发生的劳务费用,正常核算,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不能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税前增加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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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类型有哪些
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归纳为六种:(1)未取得发票的情况,(2)发票超过五年的情况,(3)分公司、支公司串用发票的情况,(4)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5)与收入无关的费用,(6)行政罚没 。1.这种情况在没有取得发票的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 。费用实际发生,但没有发票 。这个费用可以报销吗?其实会计是可以确认费用的,前提是能够提供企业经营中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明 。但这笔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调整 。如果不能提供证明,证明这些费用是在企业经营中实际发生的,不仅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五年以上的新年发票 。过年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我听到的回答大致有三种:绝对没有,去年的发票可以在每年3月底或1月底前报销,去年12月的发票可以在1月底前报销 。新年发票在所得税前不是绝对可以抵扣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可以补开五年的发票 。三 。总公司使用的发票 。a公司总部在北京,分公司在上海 。北京总部的发票可以在上海分公司报销,还是上海分公司的发票可以在北京报销?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没有,分公司的发票可以由总部报销 。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由于两个实体的纳税申报地不同,税源不能弄错,谁的发票就报销谁的 。四 。不合规发票发票本身就是假发票,另当别论 。如果发票是真实的,也会被视为不合规发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内容不全、字迹不清、有明显涂改痕迹的票据、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数量和单价不清的票据、金额不清的票据 。五、与收入无关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应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收入相关 。这家公司的总经理非常信佛 。从寺庙带回一尊佛像花了10万,有正规发票 。回公司报销的时候,会计很疑惑 。这个佛应该算在哪一科?因为这尊佛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不适合做固定资产 。如果直接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我个人理解做营业外支出比较合适 。同时,由于佛像费用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这个案例来看,所有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费用,如老板个人支出、家庭支出等,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这样的费用由公司报销,也会引起偷税漏税的嫌疑,一方面是偷税漏税,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偷逃 。六、行政罚款支出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不当,可能会有罚款支出,这些罚款支出一般在纳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有哪些罚没款不能税前扣除?1.对非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的财务损失;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3、行政罚款,如消防安全不力造成的行政罚款 。但是,有一些罚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向银行贷款的罚息、逾期还款、拖欠税款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前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预提费用科目原有的核算内容归集到预计负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本文所说的预提费用不是会计科目,而是其核算内容 。《会计税法》第九条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说明税法不允许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和负债进行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了款项,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说明有些费用已经确定发生,虽然没有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比如应计利息 。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税法原则上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也采用权责发生制,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付实现制 。这些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在所得税的日常预申报中可以忽略,但在年终的年度申报中必须进行调整 。笔者从各种“预提费用”入手,逐一讲解如何在企业年度申报中进行纳税调整 。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在会计核算中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 。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某些费用和负债,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例如,2
011年10月甲企业与某银行签订了一笔贷款,合同约定按季付息,2011年甲企业共计提贷款利息3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合同规定该利息应于2012年1月支付,那么根据税法规定,甲企业2011年计提的3万元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例如,甲公司经国家批准201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某项工程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工程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在该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产生弃置费用25亿元,适用10%折现率,现值系数0.0221,弃置费用现值即为25亿×0.0221=5525(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甲公司计提的5525万元弃置费用允许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以后使用过程中通过折旧费用税前扣除 。如上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则不可税前扣除 。计提的售后服务费不能税前扣除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企业对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预计将要发生的支出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2011年销售手机100万台,根据权责发生制及谨慎性原则,年底按每台30元计提售后服务费,计提销售费用3000万元,待下年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 。那么甲公司计提的300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未决诉讼、亏损合同、重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年底时若尚未发生,均属于不确定的支出,税法不认可,在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整 。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 。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还不能超过限额 。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若有余额,说明计提的费用尚未支付,应进行纳税调整,待下年实际发放时调回 。实务中企业按月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一般都进行了扣除,因为企业通常是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资,所以全年来考虑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量,只需对年末未发放部分进行调整即可 。例如,甲企业2011年12月预提工资100万元,年终奖50万元,尚未发放,于2012年1月发放 。那么在汇算清缴时,2011年应纳税调增150万元,2012年发放时再作纳税调减 。预付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付下年租金应计入下年的成本、费用,本年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税法此处与会计规定相同,企业只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即可 。如果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将预付下年的租金计入当月费用,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纳税调整 。例如,甲企业办公楼是租用的,2011年底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支付2012年的租金120万元 。那么120万元租赁费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不允许在2011年进行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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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事务的处理都可以找瑞华会计 。瑞华会计事务所通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财务咨询,税收筹划,投融资服务,资本市场对接等服务,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和资金问题;通过与投行和金融机构联手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中小企业成功走向资本市场助力 。
五、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1、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4、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 。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在税前扣除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费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以前年度费用中列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税前调整的有哪些科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税前调整的有哪些科目? 企业汇算清缴时,如果对企业的调整项目(调增、调减)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的差异所引起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调整是不必要做任何会计账务调整的;如果是会计人员做错了分录引起的,还是要做分录调整的 。一般发生应调整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各类罚款支出、资产减值准备;发生超过规定额度的: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都需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科目二倒车入库点位图 哪些科目不能在税前调整,税前调整工资多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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