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重组是公司清算不可或缺的 。公司清算所得税取消怎么处理?企业停止持续经营 , 发生终止自身经营、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 , 应当处理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股利分配等事项 。清算所得税取消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在企业层面 , 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股东层面 , 对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取得的收入进行清算 , 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1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需要清算的企业(即除因公司合并或因特殊原因分立而解散外 , 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必须办理清算手续);2.企业改制中 , 需要清算(视同清算)的企业 ,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原则所适用的改制业务 , 如企业由法人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 , 或将其注册地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进行合并、分立等 。对不实行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 , 改制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 , 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清算日期的确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日期;3.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的日期;4.企业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日期 。清算期的确定、清算备案及时间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的清算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进行计算 。因此 , 企业清算期所在年度有两个所得税年度 。第一个纳税年度自1月1日起至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 , 第二个纳税年度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止 。1.第一个纳税年度 , 企业在年中终止生产经营 ,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应当以终止生产经营当年的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 并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结清当年应纳(退)企业所得税 。2.第二个纳税年度进入清算期的企业 , 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 并附以下备案材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二)管理人或者清算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或计划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仍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 , 按照国别(地区)不分项的原则 , 采用“抵减法” ,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 。4.企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 , 提交010-300
(6)企业清算后有未处置财产的 , 同时提交未处置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的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单 。(8)非营利组织还应附上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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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收入的计算: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资产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 , 并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务清理和债务清偿的利得或损失 。
(3)变更持续经营会计原则 , 处理预提或待摊费用;
(四)依法弥补亏损 , 确定清算收入;
(五)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利等 。
2.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扣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 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 , 为清算收入 。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 , 清算收入的计算公式为:清算收入=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其中:(1)债务清偿损益=债务计税基础-债务实际偿还额 。正数是收益 , 负数是损失 。
(2)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 不包括企业以前年度所欠税款 。
需要注意的是 ,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两个特殊项目需要注意 , 一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 二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计算企业清算收益时 , 直接从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中扣除资产的计税依据 , 而不是账面价值 。因此 ,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实际上已经转回 。因此 , 在计算企业清算收入时 , 无需考虑这一资产或负债 。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
,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 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 ,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 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 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 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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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进行清算业务的企业的范围包括哪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60号 ], 2009-4-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 , 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 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 , 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 , 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 , 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 , 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 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 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 ,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 , 清偿企业债务 , 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 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 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五、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 ,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 , 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 , 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 , 企业层面 , 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 , 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 , 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 , 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 , 均须经过清算程序);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 , 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 , 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 , 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 ,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 , 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 , 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 , 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 , 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 , 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 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 ,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 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 , 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 , 采取“抵免法” , 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 , 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 , 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 , 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3)资产盘点表;(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5)具备下列情形的 , 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 , 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
六、企业清算 , 需要缴哪些税 , 您知道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需要缴纳清算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 ,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 , 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 , 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 ,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 。正数为收益 , 负数为损失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 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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