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税务监督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强化监督责任

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类税收的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 , 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 ,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 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办法 , 做好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 并组织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秘密 ,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机密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纠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时 , 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 奖励所需经费列入税务机关年度预算 , 单独核定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 应当在审查、调整纳税定额、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中回避: (一)夫妻关系的;(2)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密切的亲和力;(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益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公布的税务机构 , 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局专门调查偷税、漏税、骗税、抗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 , 避免职责重叠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实行同一代码的税务登记 , 并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报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机关可以只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 而不签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 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 ,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 ,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规定 , 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登记的 ,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 , 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而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 ,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 或者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前 ,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并在30日内 ,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 ,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 , 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 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款 。
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 ,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 , 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 , 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 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 , 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 , 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 ,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 , 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 , 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 , 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 , 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 , 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 , 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 , 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 ,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 , 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 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 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 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 , 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 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 , 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 计税依据 , 扣除项目及标准 ,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 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 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 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 , 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 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 , 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 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 需要延期的 ,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 经税务机关核准 , 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 ,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 可以延期办理;但是 , 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 , 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 ,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 , 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 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 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 , 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 , 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 , 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 ,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 , 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 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资产负债表 ,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 , 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 , 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 , 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 , 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 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 ,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 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 , 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 , 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 , 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 , 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 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 ,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 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 ,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 , 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 , 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 , 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 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 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 , 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 , 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 ,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 ,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 ,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 , 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 , 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 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 , 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 , 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 , 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 , 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 , 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 ,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 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 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 , 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 , 应当填写财产清单 , 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 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 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 , 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 , 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 , 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 实施扣押、查封时 , 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 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 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 , 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 ,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 , 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 , 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 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 , 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 , 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 , 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 , 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 , 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 , 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 , 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 , 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 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 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 ,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 , 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 , 要求退还的 ,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 , 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 , 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 , 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
三、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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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税收法津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 ,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 ,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换言之 ,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 这种经济关系一经税法确认 , 就由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 , 征纳关系就要受到税法的制约和调整 , 从而形成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从财政角度看 , 税收是一种收入分配关系 ,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职能 。税收法律关系反映并决定于税收分配关系 ,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当一种税收分配关系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而被新的税收关系所取代 , 必然引起旧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 但由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 税收法律关系便表现为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对等表现为非直接性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 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分配既完全对等又表现出直接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 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税收执法权 , 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利主体 , 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 。其实 , 税收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完全单向性的支配关系 , 即是说 , 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义务主体 , 但在某些特定场合又可能转化为权利主体 , 不对等不是绝对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 , 纳税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表现出非直接性 。由此可见 ,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 征纳双方是既统一、又对立 。统一是指纳税人为国家生财 , 征税人为国家聚财 , 国家以此从事各项建设 , 满足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全体国民所享有公共需要的利益 。在增加社会财富这一点上 , 征纳双方的目的是同一的 。国家税收离不开创造税源的纳税人 , 而纳税人也离不开国家为其提供的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 , 因而也离不开税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对立是指就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 , 由于税收权利义务的对等或分配关系的非直接性和非明晰性 , 往往使一些纳税人认为税收是对其财产的强行掠夺 , 或认为税收是牺牲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来补偿社会整体利益 , 因而极易造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所以 , 税收的强制性便成为税收征收与缴纳活动中的明显特征 。这是享受与付出、自觉与强制之间的二律背反 。正是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这种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性 , 致使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不同类型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一种是维系型的征纳关系 。表现为纳税人明知难脱纳税的法律责任 , 又不愿损失自身利益 , 便抱着坐等收税的态度 , 被动服从税务征管 。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征税人的单纯征管思想 。第二种是冲突型的征纳关系 。突出表现为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征税行为抵触或者敌视 。藐视税法 , 肆意偷税、逃税、骗税 , 甚至以暴力手段抗税 , 使税收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 , 从纳税人方面看 , 主要是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 , 个人私利作祟 。从税务方面看 , 一是税务行政缺少应有的公开性 , 纳税人无从知晓税收政策法规及自己的合法权益 , 无从知晓所缴税款的去向用途 , 在未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和意义的情况下 , 纳税人“谈税色变” , 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很强的逆反心理;二是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和滥施罚责等违纪违法行为引起纳税人不满 , 使征纳矛盾尖税化;三是一些税务人员把税法的强制性当作个人可以任意发挥的权威 , 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 , 作风蛮横 , 武断粗暴 , 疏远了征纳双方的感情 , 恶化了税收征纳关系 。第三种是建设型的征纳关系 。表现为税务机关文明征税 , 公开办税 , 严格执法 , 优质服务 , 积极扶持 , 扩大税源 。纳税人树立起科学的税收观 , 以“我是纳税人”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守法纳税 , 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这种征纳关系具有规范协调的特点 , 即征纳流程通畅 , 征纳行为规范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以税法为依据约束各自的行为 , 征纳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遵循规程 , 依法行事;在双方关系正常的基础上和睦相处 , 配合默契 , 步调一致 , 能从国家大局出发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尊重 。建设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符合法制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良性税收征纳关系 , 是一种在税收法律约束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首先是体现特定分配关系的法律关系 。与单纯的行政方法相比 , 法律方法能给税务管理带来效率 。但仅仅仰仗法律的权威 , 以某些刻板的模式和简单的方法来处理一切征纳关系则会妨碍效率 。如果税务人员能够运用各自的公关艺术和人际关系技能 , 便会补偿这种被影响的效率 。税收征管实践中大量的事实证明 , 在尊重税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 税收征管效率是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融洽程度成正比、与征纳双方之间的矛盾程度成反比的 。税收法律规范作为处理税收征纳关系的基准 , 是对正式组织行为所规定的准则 , 但是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仅仅取决于税收法律关系对征纳双方的约束 , 而且取决于各种非法律规范因素的影响 , 如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个性和价值观、纳税个体的利益比较、征纳双方的信任程度等 。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会导致征纳行为的偏差 , 而这些偏差是难以通过规定某种税 收法律关系加以克服的 , 只有创造性地运用公共关系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 , 要建立建设型的税收征纳关系 , 在运用税收法律规范的同时 , 也需要适当地运用税收公共关系 。税收公共关系是税务机关为了塑造组织形象 , 运用科学的、艺术的传播和沟通手段 , 在自己和纳税人之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互相理解、支持和依存的关系 。税收公共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税收公共关系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税收公共关系作为特定的社会客观存在是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 , 这种活动是有效地协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活动 , 它强调活动的群体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强调主客体的一致性 , 即强调建立和维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统一关系 。——税收公共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管理职能 。作为一种管理职能 , 税收公共关系具有连续性和计划性 , 帮助税务机关建立并保持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和合作;参与处理各种事件时尽可能地协调征纳双方的矛盾;帮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 并对之作出反应;确定并强调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责任 , 更好地实现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 。——税收公共关系以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基本目标 。通过科学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公共关系活动 , 在纳税人心目中塑造税务机关创新、务实、廉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 赢得纳税人的理解、信任、依存和支持 , 营造理想的税收环境 , 是税收公共关系追求的效果和基本目标 。——税收公共关系运用传播手段进行信息交流活动 。传播是联结税收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 , 传播和沟通是实现税收公共关系的基本手段 , 新的统一的税收公共关系建立的过程 , 是一个运用科学的传播手段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 。基于以上税收公共关系的特征 , 一般来说 , 在解决冲突型征纳关系时 , 重在运用法律规范 , 但也不能排除运用公共关系;在维系型征纳关系向建设型征纳关系转化的过程中 , 将主要依靠税收公共关系来进行 。
【监督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税务监督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强化监督责任】五、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 强化正风纪律税务心得税务(一)层层签订责任书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区分不同情况 , 结合实际 , 着眼防范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廉政风险 , 细化分解任务 , 明确领导责任 , 每年都要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 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 , 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制度 。实行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对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专项工作 ,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三)实行三谈两述制度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 , 打好预防针;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 及时提醒 , 打招呼 , 教育和挽救干部;对单位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廉政责任谈话 , 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述廉制度 , 每年年初 ,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 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进行述责述廉 。(四)实行评议测评制度 。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受理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报告 , 组织纪委委员(纪检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进行测评 , 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直接把关 , 形成评议意见 , 向同级党委(党组)书记汇报测评情况 , 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 。上级纪委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约谈制度 。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约谈下级单位、部门一把手 , 通报纪委(纪检组)评议测评情况 , 指出存在问题 , 限期整改落实 。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 要及时进行约谈 , 督促整改 。地区、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限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汇报 。纪委书记要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 了解重大工作推进情况 , 提出工作要求和改进意见 。(六)加强专项巡视 。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 , 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内容 , 结合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 , 开展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 , 及时发现问题线索 , 形成震慑 。
六、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 ,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 , 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 , 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 , 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 , 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查账具体内容包括:(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5)是否有留抵税额(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8)是否有欠交现象(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 , 应该考虑一下原因 , 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 , 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查账具体内容包括:(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 , 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 , 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 , 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 , 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 , 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 , 不能税前扣除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 , 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总之 , 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查账 , 都要准备好资料 , 做好准备之后 , 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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