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有 税收强制执行时需要哪些资料,税务强制执行由谁执行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第四十条)一是责令限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 。经责令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第三,落实上述两项措施,代扣代缴或冲减税款和滞纳金 。在强制执行措施中,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是连续的,即查封、扣押后不再给予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且必须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在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同时,税务机关应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 。他们是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助手 。此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应纳税额为限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产资料,应当予以保管,不得扣押、查封、拍卖 。2.简易程序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以及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本条规定的情形,只要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需先责令其限期缴纳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税法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 。有三点需要说明:1 。这项措施可以采取简易程序,不设先决条件和程序 。2.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税务所可以决定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包括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3.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罚金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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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强制执行流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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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法律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非执行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限应当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还应当强制执行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五、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包括哪些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行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且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在手续完备方面,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规定 。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行地点等 。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机关拥有对纳税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 。强化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廉政建设 。此外,还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这方面的空子 。实施税收保全的范围只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那部分银行存款或者应税物品 。对无照营业规定的扣押对象只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对鲜活、易腐易烂的商品、货物不轻易扣押,以避免出现执法中的随意性 。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采用税收强制的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不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它较之税款到期前的税收保全措施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执行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15天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 。需要指出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应当强制扣缴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只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这样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先纳税,后打官司”原则,有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又可以做到慎重罚款,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这种情形比第一种情况恶劣,所以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税务机关无须向当事人发出15天内缴纳税款的最后通牒,这样不仅在立法上显示出税收处罚的分寸掌握得比较好,而且在执行中也便于操作 。
六、税务机关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不能就税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罚款则可以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因此,征收税款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非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自由转让,包括转让给法院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有 税收强制执行时需要哪些资料,税务强制执行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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