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制度有哪些,行政许可分类有哪些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授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合法资格或者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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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依照法定条件需要经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三)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职业和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声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的;(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审批的;(五)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 。这需要确定主体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规范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节;(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我管理;(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临时行政许可需要实施一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原则;便利性原则,即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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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设立制度1 。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 。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但是,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资质或者对资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 。
【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制度有哪些,行政许可分类有哪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解决的是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但对前述事项并不是都要设行政许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这就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方面,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事后监督优先的原则 。3、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4、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5、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解决的是谁有权对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此外,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8、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针对过去实践中存在的程序不明确、不公开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比如,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即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即听证制度;对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即期限制度;等等 。9、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 。1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制度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有关机关除了要责令其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国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哪些规定?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规定是要遵守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什么?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等问题,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并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 。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 。
三是属地管辖制度 。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
四是举报制度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是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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