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 减免规定有哪些,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和《暂行条例》号文件及其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的应税土地,减征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属、残疾军人、孤寡老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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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清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包括1 。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土地;(二)财政拨款单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占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6)经批准开垦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的免税标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困难的缓解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七条)3 。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九条)4 。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五条)5 。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土地能与企业使用的其他土地明显区分的,可参照财政拨付业务经费的单位所占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帝子〔1988〕15号)6 。土改减免期限 。对开山填海和改造后的废弃地,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应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限内确定具体免税期限 。(国税帝子〔1988〕15号)7 。特定土地救济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地方税务局按:(国税帝子〔1988〕15号)确定(一)个人所有的住宅、院落用地;(2)调租改革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的居住用地;(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一定比例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五)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藏的减免 。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帝子〔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 。行业内电力管道和水源用地;除了水电站的发电厂,我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用地 。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夫、困难农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房屋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减税或者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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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的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的耕地 。第九条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的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率征税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烈属、伤残军人、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扩大免税的军事设施的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款,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和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和码头;(三)营地、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穴和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五、问:哪些情形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六、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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