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些什么?
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 。3.查看收入确认 。4.把握整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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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事项:(1)企业按年申报缴纳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或者实际经营结束后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结清欠缴税款 。预缴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下一年度予以退税或者抵扣应纳税额 。要注意:1 。按月或者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该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不得延期到汇算清缴时缴纳 。2.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者准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定 。4.如果纳税人在年中终止生产经营,如解散、破产、撤销等 。并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以结清应纳和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税务登记变更前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纳税人身份不变的,可以连续计算纳税年度 。6.无论是在减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最终都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7.跨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分支机构的经营收支应先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经营收支纳入总机构的汇算清缴,并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表a00000)“104从业人员”和“105总资产(万元)”栏目中填写,不得填写皮毛
(二)最终结算支付流程1 。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附表,完整、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基础信息表》(2014年第6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主动更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算清缴期间,在税务机关检查前自行发现虚假申报的,可以重新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更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年度应纳、应纳、应缴所得税额 。3.纳税人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内汇算清缴;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税,或者征得纳税人同意,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办理延期纳税申请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雷、潮流、地震等自然灾害 。或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 。应税现金、支票和其他财产,这使纳税人遭受更多的损失 。纳税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2)由于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短期拖欠货款,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纳税 。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欠费证明,欠费方不能按时缴纳 。
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被加收滞纳金 。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要在法定期限和主管税务局要求按期完成所得税年报的填制、报送及税款缴纳;二要对一些需要做纳税调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三是对上年取得的用于成本费用列支的票据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票据等情况及时找购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换票,入账没发票的,要在汇缴前取得,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四要对一些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的,要请教主管税务局予以明确,以免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中.华会计网校的一篇文章不错,特推荐《2009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28个问题》2009-11-2 13:15 读者上传 【】【】【我要纠错】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由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税收新政策,与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确实有些差异 。为了更好的做好2009年度有关费用的调整,保证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笔者建议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1、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补贴的涉税处理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对于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而给予的财政补贴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财政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3、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 。即以下两条有关“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失效:(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规定,2007年12月12日以前,企业计税工资要受月人均1600元的限制,由于企业员工人均月工资普遍超过1600元,在实际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实行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基本上会因为超过限额,而被作为工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回来补税,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扣除减免 。例如,2007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发放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工资总额为264万元,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限额1600×12×100÷10000=192(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可以看出企业给予报销的24万元燃油费都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了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 。例如,2009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8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32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240×14%=33.6(万元),可以全部扣除 。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15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39万元,超标的39-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 。5、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7、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账,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8、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 。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基于此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还是实行预提的话,在2009年度没有实际发放的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10、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14、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15、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2009年,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 。(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17、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21、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2、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2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的涉税问题24、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 。25、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6、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27、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8、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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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注意的问题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与风险 1.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55号)2.追补政策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国税函[2009]286号 2009-05-31)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利息收入、租金226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7)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8)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9)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1)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3)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国税发〔2009〕79号2009.04.16)(1)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亏损企业也应当纳税申报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多交税款退还问题纳税人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审批事项要求及法律责任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汇算清缴应当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7)自行修订申报资料的时间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8)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要求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9)汇算清缴业务税务机关主要审查的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7174228.html?from=isnomhttp://ishare.iask.sina.com.cn/f/6625380.html
五、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什么新变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春节已经过去,我们也是重新进入了工作的状态 。在年后,我们的工作还是还很繁忙的 。在春节七天假期以后,我们也是需要适应一下工作的状态 。毕竟,我们悠闲久了想要进入紧张的工作状态,也是一件不易的事 。其他部门的工作我们不知道什么状态,但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很多事情需要在年后的几个月内完成 。什么年报,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等,这些工作真的会把财务部门给忙坏 。不仅如此,在个税进行改革以后,就是普通的个人,也是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 。2020年作为第二次,个税汇算清缴的的年度,也是出现了一些新化 。对于这些变化不管是财务人员还是普通个人,都是需要注意的 。一、办理确认方式增加了电子等方式由于我们自己可以通过手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所以如果想让单位为你代为办理的,也是需要进行相关授权的 。在2019年度,如果职工想让单位为自己代办的,是需要进行书面证明的 。其实在电子化的现代社会,这样的事,没有必要才进行书面确认了 。所以在对2020年进行个税汇缴清算时,增加了电子的确认方式 。当然,对于对于电子方面的确认,如果企业还没有全面实现电子化办公,财务人员也是需要保存先关的证明材料的 。毕竟,这样有利于后期责任的确认 。二、未授权不得代办现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很多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第二职业 。一些人其实并不想别人知道自己还有其他兼职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人可能会选择自己进行个税汇缴清算,而不是让企业代办 。在这样的下,财务人员一定要在获得授权之后,才给职工代办个人汇缴清算,而不能太主动 。在这件事上,你很可能会出力不讨好 。三、新增申报地点“主要收入来源地”我们去年进行个人汇缴清算时,在办理地点选择方面,只有两个 。一个是你的工作所在地,另外也可以选择在你的户籍所在地 。而今年最新的变化就是,除了上面两种情况之外,我们还可以选择在“主要收入来源地”进行汇缴清算 。毕竟,你的主要收入所在地,可以涉及你的收入最多 。例如,你的收入主要来自北京,而你的户籍在山东,居住在河北 。这样在这三个地方当中,你选择在其中一个地方进行申报就可以了 。总之,经过2019年的汇缴清算之后,个税汇缴清算方面优化了很多流程 。也是大家可以更加简便的完成,2020年的个税汇缴清算工作 。
六、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地点 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哪些问题,汇算清缴的目的是什么】一、注意汇算清缴的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 合伙企业一定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 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 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 税纳税凭证 。三、注意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 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果合伙企业投资者仅投资一个企业,则只填报本表即可,合伙企业的每位投资者(除法人企业外)均 应单独填报,而不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合并填报 。当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还应当填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汇总从各个投资企业所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当然,在纳税申报表的格式上,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内容及填报原则基本是一致的 。合伙企业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大多年所得超过12万元,所以还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填报(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注意汇算清缴“先分后税”的原则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即是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分配比例据以确定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注意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上述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假设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则费用扣除标准为:2人×24000元/年=48000元 。假设合伙企业投资者有一个自然人和一个企业法人,则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 。假设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另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则本企业费用扣除标准为0元,这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方面,自然人在某企业领取工薪所得,同时兴办另外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并不鲜见 。六、注意其他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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