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稽查有哪些执法权,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一、税务稽查执法权利包括哪些?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2.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前往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支票存款账户许可证书》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 ,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可以查询案件嫌疑人的储蓄存款 。7.对于采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纳税人 ,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和存储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税收信息 , 可以复制与纳税人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8.在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 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 。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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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四条的规定 ,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以下税务检查权:1 .审计账目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义务 , 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实施细则》条的规定 , 税务机关行使查帐权时 , 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必要时 ,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 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出清单 , 并在三个月内全部交回;在特殊情况下 , 经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 但必须在三十日内交还 。规定新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 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征管 。第二 , 现场检查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货物的场所进行检查 ,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情况 。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 , 可以检查账簿、凭证等资料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 是否存在表外业务 , 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 。因此 , 现场检查是审计检查的继续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 , 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住所共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较为常见) , 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对该处所的检查权(此处该处所为住所) , 应请司法机关协助调查 。第三 , 指示提供信息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赋予税务机关这一权力 , 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 。但是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 必须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收到这些材料后 , 要列一个清单 , 及时归还 。四 。询问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税务检查中 ,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往往要根据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或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材料 , 进行询问和请愿 , 以进一步核实执行情况 , 这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处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不能问无关的问题 。5.核实文件的权利 。指税务机关有权在车站、码头、机场、邮局等场所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纳税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资料
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资金流动的重要信息 , 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 , 是冻结、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的重要前提 。对纳税人来说 , 
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 , 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四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 , 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 在第5吧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三、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法律分析:税务稽查局是属于税务机关的一部分 , 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 所以税务稽查局有行政处罚权 。纳税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 ,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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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 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 , 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 , 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 , 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 , 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 , 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 , 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 , 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 , 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 , 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 , 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 , 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 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 , 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 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 , 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 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 , 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一)收入方面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 , 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 , 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 , 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 , 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 , 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 , 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 , 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 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 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 , 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 , 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 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 , 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 , 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 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 视同经营性租赁 , 多摊费用 , 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 , 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 , 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 , 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三、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 。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 , 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 , 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 , 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 , 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 , 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 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 , 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 , 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 , 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
五、面对税务处罚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在依法治税的大环境下 , 纳税人因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 在这种情况下 , 纳税人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 那么 , 面对税务行政处罚 , 纳税人到底应有哪些权利呢?知情权:纳税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 , 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以及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陈述申辩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 , 必须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 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 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 并且不得因纳税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权: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 , 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要求听证的 , 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 , 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撤消违法行政处罚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 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消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处罚不当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的 , 纳税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赔偿 。
六、税务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时 , 有关单位不配合 , 税务稽查局是否有权给予处罚?税务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时 , 有关单位不配合 , 税务稽查局是有权给予处罚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 ,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 , 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 , 有关单位拒绝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 不得拒绝、隐瞒 。
【税务稽查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稽查有哪些执法权,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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