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未来出租的不动产,应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扩展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成的住宅、商品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取得的预售收入,竣工前会提前出售 。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按季(或按月)计算预计利润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 。但原预缴申报表填列说明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利润总额应包括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据分析,原预付款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包括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和税金附加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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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写:0(二)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三、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老建设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按照下列规定预缴税款: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货款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余额为基数,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 。3.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金:1 。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应预缴的税款=(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1 11%)2%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税金=(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纳税人应按项目计算预缴税金,预缴 。扩展资料第六条纳税人按上述规定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项,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以上凭证指:1 。从分包商处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作为2016年6月30日前预缴税款的抵扣凭证 。2.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从分包单位取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如果扣除不完整,将结转到下一期进一步扣除 。纳税人应使用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通过预缴税款的方式抵扣应纳税款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其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付款明细账,区分不同县(市
、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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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行业去税局预缴税款需要带哪些资料?异地工程,一般纳税人要先到异地税局预缴税,才能自行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异地税局开票带交税
五、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8月1日预缴了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需携带什么资料?预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填写好的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表 。
六、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异地预缴税款申报?一、增值税预缴表的填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首先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这是一张单独的报表,发生一次预缴义务,就需要填报一次,预缴一次 。实务中,预缴的具体时间把握至关重要,逾期不预缴将会面临处罚风险 。建筑业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及时支付分包单位款项并取得分包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实际工作中,总包方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分包方已在本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才允许扣除分包款)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 。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或收到的预收款金额;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支付的分包款金额(含税);第3列“预征率”,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征收率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计算: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 。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机构所在地的纳税申报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时候会填写预缴的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本期已经预缴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首先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如果当期不需要缴税,那么在税局预缴的这部分只需要填写在附表四对应的第2列就可以了,其他不填写;如果当期需要缴税,在《附表四》第2列填写当期全部的预缴税款(包括本地及异地预缴),第4列填写实际需要扣除的预缴税额(需要小于等于主表24栏),然后再将可抵减税额带入主表的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 。提示:跨省预缴的税款,有可能在税务系统中提取不到预缴税款的数据,需要携带相关完税凭证明细等资料到主管税局做下信息核实 。
【建筑业预缴税款可以退吗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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