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情形
你好:1 。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单位、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口、车站等用地,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个人非营业性建筑用地等 。都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已批准整治的土地和已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10年税收 。2.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88)国税帝子015号等文件规定,经批准开垦、复垦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5至10年税收 。复垦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二)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土地能够与企业使用的其他土地明显区分的,可参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根据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在批准征用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此之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非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一)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荒山、林地、湖泊等占用的未利用地 。企业范围内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需要定期减免 。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地税局批准;超过10万元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所以也叫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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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20%(含)或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造成严重亏损的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 。2.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扣除员工工资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关闭或者停产后,停止使用自用土地满一个公历年度且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 。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范围 。(四)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止,超过一个公历年度的建设期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减免税申请 。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号、( 88)国税帝子015号等文件规定,经批准开垦、改造的土地和经过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用月份起,5至10年内免税 。复垦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2.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土地能与企业使用的其他土地明显区分的,可参照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事业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根据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在批准征用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此之前,不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非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 。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址不作他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内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地税局批准;超过10万元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农业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为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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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税 减免或优惠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政策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形包括哪些方面,土地使用税减免账务处理】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32号)9.电力用地免税 。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具体请到国税总局网站搜索法规条文,还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不尽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网站搜索相关规定.
五、企业困难,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的办法问题: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 。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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