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失不到税务局报备会有什么纳税风险?哪些项目需到税务局报备?
财产损失不向税务局申报的 , 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 ,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 , 包括货币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 以及债权投资、股权(权益)投资 。第三条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 , 但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 , 应当在实际发生并经过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条件 , 且该损失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方可在税前扣除 。未申报的亏损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 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 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 ,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追回 , 直至年度亏损扣除 , 追回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 如计划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发生争议而不能及时抵扣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造成的资产损失、政策性性质不清造成的资产损失等 ,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可适当延长回收确认期 。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可在追溯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如果扣除不足 , 将延期至下一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在扣除补偿确认损失的当年的 , 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当年的损失金额 , 再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次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并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第七条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 可以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 。第八条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 可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其中 ,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 可由企业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 , 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 并留存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备查;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提交申请报告 , 并附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税务资料 。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未能达到上述要求 , 税务作者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 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造成的损失;(二)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以及正常报废和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 , 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 , 可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 按照下列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 应当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各分支机构也应当向总机构申报;(二)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 总机构向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 , 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总机构对属于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资产进行捆绑转让时发生的资产损失 , 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就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的资产损失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相关情况后 , 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因特殊原因造成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 可以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查管理制度 , 及时收集、整理、汇编、审核、申报和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 , 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逐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 , 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 , 并及时进行评估 。资产损失金额较大 , 或经评估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 , 或存在疑点或异常情况的 , 应及时对资产损失进行核查 。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 , 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有法律 。
【下列属于税务规章的是 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 须,属于税务机关义务的是】效力的外部证据 ,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 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 , 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 , 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 , 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 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 , 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 , 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 , 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 , 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 , 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 , 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 但应说明情况 , 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 ,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 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 但应说明情况 , 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 , 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 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 , 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 , 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 下同) ,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 , 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 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 ,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 , 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 ,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 , 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 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 , 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 , 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 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 ,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 ,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 , 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 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 , 可认定为资产损失 , 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 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 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 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 , 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 , 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 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 , 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 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 未能收回的债权 , 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 , 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 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 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 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 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 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 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 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 , 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 , 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 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 , 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 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 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 , 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 , 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 , 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 , 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 , 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 , 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 经追索 , 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 对无法追回的金额 , 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 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 准予扣除 , 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 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 , 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 , 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 , 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 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 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 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 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 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 , 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 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 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 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 ,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 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 , 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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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哪些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 , 下列收入须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取得执照 ,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用权取得的所得 。现代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小包括稿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卡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没备、乍船以及其他财产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经吲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舣得的所得 , 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 儿取得以卜所得 , 不论其支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三、企业所得税扣除前需到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的项目有哪些?(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 可以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可以按10%实行税额抵免 。(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缴)(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 确需加速折旧的 ,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动漫企业经认定后 , 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 最短可为2年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 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 最短可为3年 。(十四)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仅适用当年度新办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 请看国税发[2009]088号文件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075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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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已经和营业执照合并为一个证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扩展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 , 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五、税收法定扣除项目有哪些税收法定扣除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 ,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 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 , 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 , 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 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 , 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 , 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 , 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 , 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 则不予扣除 。今后 , 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 , 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 , 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 实施条例规定 ,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 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 允许扣除 。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 , 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 ,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 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 , 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也就是说 , 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 ,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 , 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 , 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 , 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 , 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 , 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 , 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 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 , 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 , 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 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 , 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 , 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 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 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 , 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 , 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 ,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 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六、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 ,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 , 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 , 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 否则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 ,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不得在当期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 , 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1、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 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 , 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 , 做纳税调增处理 。4、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 , 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 , 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 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 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 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 , 一次性计入费用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 , 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 。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 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 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 未视同销售处理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在税前扣除的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 , 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费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发票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以前年度费用中列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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