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利企业退税新政策 福利企业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企业福利

一、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具体需带什么资金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一、资质证明(一)其部门已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25%以上(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 。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重点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如盲人按摩机构、作业治疗机构等 。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认定 。其他单位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款所列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实性分别由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的,本条第(一)项前两款规定的单位可以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 。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一)经民政部门或残联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应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3.纳税人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联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提交以下材料:1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2.纳税人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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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代理办退税需哪些资料
【2019福利企业退税新政策 福利企业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企业福利】政策依据:1 。人民福利企业一征即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超过税负的软件产品退税: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4.申报错误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5.再投资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0-82条 。6.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7.其他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要求:(1)傅敏企业,即征即退 。(1)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四残”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傅敏企业,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后,给予《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元 。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生产将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 。2.退税的前提是经过民政部门和市税务局批准,取得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企业每月申报增值税并实际入库后,应持有填妥并签字的《上海市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傅敏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银行扣税凭证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到受理窗口办理退税手续 。4、《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受理窗口领取 。5.对“四残”比例达到35P%的企业,每年年初另行安排退税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税负的退税 。1.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收后,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企业每月申报增值税实际入库后,应持《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表》,及时填写并签字 。
》一式四份、银行扣税凭证复印件一份(签注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及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一份(签注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到受理窗口办理退税手续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受理窗口领取 。4、退税后若发现有虚假申请或非自行开发生产等不符合政策的退税,分局将依法追溯处理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毕2、纳税人持已缴税款的税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扣款凭证、申报表及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年度应纳所得税、已交税款、溢交税款) 。(四)申报差错退税1、纳税人申报完毕2、纳税人持重复缴税的税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扣款凭证、申报表及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税款所属期、差错原因等) 。(五)再投资退税1、需在投资发生一年内申请 。2、申请人持退税书面申请、董事会对再投资的决议、政府部门对再投资增资的批复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对再投资验资报告、再投资退税历年已缴税税票及复印件、利润分配表、被投资企业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投资汇出凭证及记帐凭证,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收入凭证复印件、外管局证明(利润再投资或增资)原件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1、企业申请报告2、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税单及税单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清算) 。5、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七)其他退税1、企业申请报告(注明退税理由、所涉及的税种)2、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减免税通知书或涉税项目备案表(复印件)等 。
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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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企业的部分规定进行节选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五、福利企业退税问题如果你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去税务局认证,且采购货物非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在认证当月就可以从你们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所形成的销项税中抵扣 。与生产有多少道工序没有关系 。税收优惠:一、计算增值税时,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计算所得税时,可将残疾工人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进行加计扣除 。
六、福利企业纳税账户和退税账户不一致,需提供什么证明福利企业纳税账户和退税账户不一致,一般不需提供什么证明 。如果税务局要求纳税账户和退税账户一致就更改到一致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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