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农药免税吗
杀虫剂免税 。化肥分为有机肥和化肥:一般化肥征税,有机肥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化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国内和进口环节统一按13%的税率征税 。同时,停止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号(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按照《有机肥料》 (NY525-2012)的标准执行 。有机无机复混肥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 (NY884-2012)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1.免税农产品有哪些?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指直接从事种植和收获植物、饲养和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附注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外购农产品后在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产品免税范围和农产品税收政策有哪些?免税农产品是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那么,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和农产品税收政策是什么呢?中文名免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的说明农产品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范围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第一次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如果要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收款方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扣除 。但是免税农产品不一定要扣除13% 。它只需要一张普通发票 。此外,非免税农产品的应纳税额将转移到采购构成中的这一环节 。由于免税农产品没有实际纳税,所以在这个环节不会承担上一个环节的税收,也就是白白抵扣了13%的税收 。(二)免税农产品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和收获、动物饲料和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在备注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该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产品,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零售给成员的种子、费用、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三)免税农产品根据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释义本条例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种植、收获、养殖、捕捞等 。自我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75号)除增值税优惠外,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收入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项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粮食、马铃薯、油料、豆类、棉花、麻类、食糖、水果、坚果的种植;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3.种植中草药;4.培育和种植林木;5.家畜和家禽的饲养;6.收集森林产品;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8.海洋捕鱼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种植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禁止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请问农民专业合作社3360公司,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后,能否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优惠?答案: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三)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您的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沪票函〔2014〕53号)的规定,该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根据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之日起执行 。未按要求备案的,纳税人不得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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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哪些事项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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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广元市国税局—增值税优惠备案(减免税备案类)
五、减免税种类包括那些?减免税类型:1、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 。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3、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扩展资料: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免税
六、43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包括哪些方式.a,备案类 b,报批类 c,核准类 d,批准类【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备案类减免税哪些项目,备案类减免管理】43号公告 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答案就是: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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