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一年分配几次?
一、廉租房一年分配几次 。廉租房一般一年配租三次,但会因为地区政策的不同而影响租金的分配,分配时间也不同 。具体分配次数和时间均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以公告的申报时间、分配时间和申报条件为准 。2.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廉租房的户籍申请对申请人的限制比较大,要求申请人在当地城市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也就是说在当地落户需要5年以上 。2.廉租房的收入申请对申请人的收入也有限制,要求申请人的收入或家庭收入不得超过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3.住房面积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方可申请,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在其他地方无住房方可符合条件 。4.年龄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房的,只需年满18周岁即可 。如果申请人是单身,只需要年满35周岁即可,除非有被民政部门认定为需要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的孤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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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什么 廉租房分配标准如何界定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市居民低生活水平、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 。对中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地区,按照核心预算内投资补助和核心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保障面积25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35平方米;3户保护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护面积为50平方米 。廉租房申请条件:1 。申请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生活;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在其他地方无住房 。
廉租房,离婚后怎么处理,会被收回吗,如果不收回,归谁所有,谢谢
廉租房是夫妻双方租住的房子 。租住的廉租房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廉租房只租给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的家庭,不是买卖关系 。住户无权处置廉租房,处理方式如下:1 。双方协商哪一方继续住廉租房,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双方协商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割廉租房 。这时候的分割并不是指房子归谁所有,只是决定谁继续住在廉租房,另一方搬出廉租房 。也就是说,户主申请廉租房是政策规定的,但离婚时户主并不直接占用廉租房 。其他人只要法院判决继续居住,就可以继续住在廉租房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延伸信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情节恶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者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的;(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六)因家庭规模缩小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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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
廉租房本身属于国家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配问题 。只是国家为了照顾穷人住房暂时居住,以后还是要收回来的 。离婚后法院判给女方经济条件居住,所以她只享有居住权,不拥有房屋的产权 。应该可以给她改名吧!
【廉租房五年后购买金额 廉租房如何分配,廉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廉租房一年分配几次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是租金补贴 。
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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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分配程序其程序为:一、申请申请受理时间:按年度申请,由社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 。具体时间见公告 。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薄、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住房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 。申请地点:承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或户口所在的社区 。二、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备齐应提交证件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黄梅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社区负责调查和初审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公示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有效、齐全,并根据《黄梅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员的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及其他情况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社区在当次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 。三、复查核实社区完成调查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复查核实 。四、分配方案和分配对象的确定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并根据申请人的数量,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制定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确定分配对象 。五、公示经黄梅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确定的拟分配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黄梅县行政政主管部门在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分配程序,将廉租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六、轮候已登记备案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排队轮候,下次分配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分配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以及承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应及时向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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