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税怎么开完税证明 哪些需要完税证明,什么情况需要完税证明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完税证明
【没交税怎么开完税证明 哪些需要完税证明,什么情况需要完税证明】作为个人收入和信用的重要证明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公民申请留学应提供纳税证明;在一些赔偿纠纷中 , 往往将个人纳税证明作为确定人身伤害或误工费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当你跳槽的时候 , 你的个人纳税证明会成为你与新单位“价值”的有力证明 。此外 , 纳税证明在市民贷款、买房时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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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税完税证明有什么用
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 , 完税证明越来越受到重视 。很多情况下 , 个体经济活动都需要完税凭证作为个人信誉和纳税义务的证明 。51个税说明个税完税证明有以下作用:比如办理购房贷款、购车贷款、出国、移民等 。此外 , 完税证明还可以防止你隐瞒收入 , 它可以全面反映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 , 需要开具完税证明 。重要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书面形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申请开具完税(退)证明的 , 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简【提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印刷设备不同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果 。纳税人对《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有异议的 ,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定 。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 。
三、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开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地税局每年会将完税证明邮寄给单位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人员 。完税证明一般在次年4月左右邮寄 。如需提前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地税局办理:1 。个人身份证原件;2.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 记下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相关工作单位、申请事项 , 然后将身份证复印一份复印件备用 。有的地方不需要复印件 , 有的税务局需要备案 , 那最好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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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情况下需要完税证明
所有单位都需要完税证明 , 尤其是面对审计的时候 , 高收入个人也需要完税证明 , 很多地方都可以用 。
五、股权转让 , 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
您好 ,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完税凭证的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 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 , 2014年底颁布了《纳税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 , 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67号公告 , 个人转让股权时 , 以股权转让所得扣除原股权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率为20% 。同时 , 根据《纳税记录》的规定 ,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 并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纳税记录》 ,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依据 。早在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函〔2009〕285号)就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 , 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 , 负有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代扣代缴)申报 , 缴纳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公告废止 , 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 , 并要求转让方提交完税证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5号)规定 , 股权变更企业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 , 个人股权转让后 , 确实需要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 , 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 , 保证了国家税收 。二 。公司法人股东:工商变更不需要纳税证明 。如果企业股东中的股权转让符合特殊税收待遇 , 选择申请 , 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 。但对于适用一般税务处理的企业 , 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实践中存在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征收高额税款 , 或者企业利用税法漏洞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的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按年征收 , 按月或季预缴 , 年终汇算清缴 , 多缴少缴”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终总收入 , 自然遵循这种计税方法 , 而不是像个人所得税那样按次计征 。因此 , 许多企业进行了股权转让
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并不十分重视 , 甚至利用税法漏洞偷逃税款 。然而 , 近年来 ,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股权转让与投资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 , 相关的税收政策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 , 税务立法与执法的规范 , 使得传统的避税方式不能适用 , 或者可能为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带来纳税调整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 ,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两种征收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 。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两种 。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规范、不统一 , 又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畸轻畸重 , 且不公平 。由于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企业 , 加之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金额普遍较大 , 因而可能出现核定征收税款较高的情形 , 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三、合伙人权益份额转让:相关税收规定不够清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 ,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 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 , 159号文没有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 ,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 。由此可见 ,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也不适用67号公告 。未来是否会出台类似“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此类所得的处理规则尚且不论 , 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统一导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 , 企业税负不一的问题不断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 , 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5号)规定 ,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 ,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计入年度收入总额 , 实行年终汇算清缴 , 不适用按次计征 , 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伙人偷漏税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 ,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需自行纳税申报 ,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 , 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六、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开完税证明?它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关系?例如公司要汇出一笔外汇给国外客户时是必要的文件之一或要为公司取得资信证明时就得取得税务局开立的完税证明 。它与增值税发票没有什么关系 , 若要说有关系 , 那也只能说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该交的税都交纳之后 , 才有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 因企业交完企业所得税才能开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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