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的国产设备要办理设备退税
符合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1 .签订首笔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后,在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手续 。二、确认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登记手续 。三 。备案后,在购置设备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的税法规定的征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审批手续 。有关上述程序所需的信息,请参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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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鼓励型出口创业企业税务减免有哪些?
1.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营业税 。1.特定出口商品免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籍;(3)香烟;(四)军品和军工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的退税和免税 。下列企业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外国工程承包公司为对外承包工程运出的货物;(2)国外修理修配企业 。从事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 。外轮供应公司、外轮公司销售给外轮公司、外轮公司收汇的货物;(4)企业对外投资 。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到国外作为对外投资的商品 。(五)指定出口企业 。向指定企业出口一些高税收商品和贵重物品 。(六)出口特殊商品的企业 。企业出口12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普通发票专用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水油、山货、草、柳、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尾、山羊皮、纸制品 。(七)出境口岸的免税商店 。由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等六大类国货 。(国税发[1996]182号)3 。新疆棉花出口产品免税 。对经批准从事饲料加工的纺织企业,用新疆棉替代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 。(国发[1998]2号)4 。国产钢材退税 。对上市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按17%的税率作为出口退税 。(国经贸[1999]144号) 。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 。1993年底前成立的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交通工具、光学仪器、放大器、医用升降椅、座椅、运动器材和游乐场设备等,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6 。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退免税 。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出口的各种货物,除特定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一律免抵退税;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7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8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直接出口的货物,除国家禁止出口的以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94]财税字第58号)9 。外资公司出口货物免税 。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代理出口所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 。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1999]20号)11 。援外项目出口退税 。自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项目资金,在受援国建立合资企业或合资项目 。对项目投资带动的出口国产设备和材料的货物,以及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到受援国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保税区企业从区外购进用于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货物,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14.进口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可办理退税,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1999〕539号)15 。饲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 。对出口企业通过境外来料加工装配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照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 。(国税函〔1999〕539号)16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出口退税 。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向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销售货物用于出口的,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按6%的退税率退还 。(国税发[1999]101号)17 。出口煤炭退税 。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税率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煤炭,退税率为6% 。(财税字[1999]200号)18 。出口服装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将按17%的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5号)19 。出口机电产品退税 。自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出口、
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 。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5号)20.出口货物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5号)21.出口货物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5号)22.出口货物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5号)23.出口原油退税 。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27号)24.出口柴油退税 。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 。(财税字[1999]289号)25.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国税发[1999]171号)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 。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9]101号)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国税发[1999]101号)28.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发[2000]155号)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0]155号)30.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 。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2000]155号)31.出口企业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计算抵扣进料加工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 。(国税发[2000]165号)34.样品、展品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35.视同自产货物退税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0]165号)37.钢材免税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44号)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 。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 。(国税发[1998]38号)39.国产钢材抵扣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字[1999]144号)40.出口柴油退免税 。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 。(财税字[1999]289号)4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条例第45条)(1)关税免税限额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 。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损坏货物减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5.特定货物减免税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6.退回货物不征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7.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出口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48.暂时出境货物暂不征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在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出口关税 。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49.退回货物退税 。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50.邮递物品免税 。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1.邮包免税限额 。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2.安家物品免税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关税 。53.铝材废料免税 。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54.出口产品免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5.转口货物免税 。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57.发射国外卫星收入免税 。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1号)58.境外运费税项扣除 。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9.境外旅游税项扣除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0.采购原材料、零部件退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税函[2001]104号)61.销售钻石退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钻石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视同出口按贵重产品的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财税[2001]176号)62.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 。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财税[2001]208号)63.纱、布出口退税 。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1]74号)64.钻石出口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税[2001]176号)65.棉花出口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税[2002]28号)66.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免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税[2002]46号)67.收购出口的国产退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定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税函[2002]373号)6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 。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 。(国税函[2002]827号)6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国税发[2002]152号)70.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税[2002]112号)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 。(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72.出口铂金制品加工费退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出口铂金制品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财税[2003]86号)73.利用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机电产品退税 。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国税函[2003]89号)7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 。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国税发[2003]117号)7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③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②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④除第(1)条、第(2)条、第(3)条及第(4)条第①款、②款、③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5)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④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税函[2003]1158号)77.免税店退税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定的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财税[2003]201号)7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2003]238号)7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财税[2003]238号)8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财税[2003]238号)8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2003]238号)82.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7号)83.使(领)馆购买中国物品退免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财税[2003]238号)
三、
购进国产设备中软件可以退税
摘要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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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国产设备中软件可以退税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
【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采购哪些国产设备退税,某实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机械厂】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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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退税范围都有哪些??(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 。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 。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
五、我国的税收优惠都有那些种?税收优惠:通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所适用的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优惠政策介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所购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1.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出口产品在销售环节实行,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顶后对余额部分给予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税率为5-45% 。(四)企业所得税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2.不同地区税收优惠(1)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对设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烟台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经济开发区对设在烟台市的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招远市、莱州市、龙口市、蓬莱市等县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咸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撤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撤回已退的税款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PS:有好资源大家一起共享!希望能给你些帮助:)
六、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研发机构 持什么办理退税手续1.外商投资企业向国税提出书面申请,申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外资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送以下资料,到国税局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制造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5)外资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6)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复印件(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9)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合同履行完毕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国税局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记账凭证(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退税的金额:就是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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