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中如何分析作案时间,现场勘查规则

警察调查一宗杀人案件的过程
警察调查一起杀人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难简单概括 。通常是这样的:1)杀人案件的分类 。杀人案件的犯罪构成因案而异,所以杀人案件的种类很多,情况也比较复杂 。1.根据杀人动机的不同,可以分为仇杀案、金钱杀人案、沉默杀人案、情杀案、家庭纠纷杀人案、强奸杀人案等等 。2.根据杀人方式和所用武器的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爆炸杀人案、纵火杀人案、投毒杀人案、驾车杀人案、毒气杀人案、刀、斧、棍、绳杀人案等等 。3.根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杀人案件、无名尸体案件和分尸案件 。本文主要从命案侦破的难易程度来分析命案的侦破程序 。最难解决的是碎尸案,既找不到完整的尸体,又无法确认被害人的身份 。无名尸体案件的侦破难度比普通杀人案件大,主要是侦查人员不知道被害人的身份,增加了侦查难度 。一般来说,杀人案件是最基本的,包括自首和潜逃的案件 。故意杀人案不属于侦查范围 。本文主要讨论一般杀人案件中潜逃的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从侦查的角度来看,杀人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分子在实施谋杀之前通常有一个预谋的过程 。除了突发的激情杀人,罪犯通常都有预谋的过程 。“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野心 。施暴者知道一旦杀人行为暴露,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他的杀人行为将会受到被害人的强烈抵制和他人的阻挠 。为了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实现犯罪目的,逃避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通常会进行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过程,主要表现为:一是选择作案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选择作案时机时往往煞费苦心,既要保证顺利实施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被害人的反抗惊动他人而暴露自己 。犯罪分子往往选择容易接近被害人的时间和地点,有利于藏匿、毁灭证据和逃跑 。大多数犯罪分子都应该充分察觉和了解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生活环境、行踪等 。杀人前 。他们要选择藏匿地点拦截凶案,选择杀人环境和逃跑路线跟踪凶案,在入侵房间时计划好入侵方式和接近目标 。其次,他们要策划杀人的手段和方法 。用什么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投毒、机械窒息等 。),杀人后如何处理尸体,如何掩盖杀人现场以及凶手自己潜逃藏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准备杀人设备和物品 。犯罪分子在选择了某种杀人手段后,一定会暗中准备好自己需要的工具、武器或药物(毒药、炸药),比如有的是为了自治而准备的子弹,有的是提前购买毒药、毒蛇或借用他人的刀斧 。罪犯的这种预谋杀人行为,必然与相关的人、事、物联系在一起,给群众留下一定的印象,以及商品商家所反映的明显的预谋活动特征,可以为分析案情、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犯罪分子在预谋过程中的种种表现,一方面可能增加侦破难度,另一方面也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都有受害者的伤疤和尸体进行检查 。大多数谋杀现场是在发现受害者或残疾人的尸体后发现的 。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 。在调查初期,通常会有伤痕和尸体供检查 。对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判断事件的性质和死亡原因,确定死亡原因
如确定杀人的时间、目的、工具、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等 。(3)了解罪犯的某些特征,如杀人、肢解案件 。根据被肢解尸体的部位,熟练度也可以鉴定罪犯的职业 。(4)尸体解剖也可以用来鉴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3.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 。杀人不是儿戏 。在大多数谋杀案中,罪犯和受害者之间事先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或冲突 。犯罪分子明知杀人会受到严惩,甚至试图杀人,多半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愈演愈烈 。这种因果关系体现在杀人动机上:报复性杀人、为钱杀人、杀人灭口、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可以确定侦查的线索、途径和突破口 。二 。常见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一)现场勘查的重点1 。常见命案现场勘查的重点(一)尸体外观检验 。在调查开始时,调查人员会在法医来到现场之前检查尸体的外观 。首先,观察实体的状态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其次,考察身体的外观 。尸检是从国外自上而下进行的 。观察尸体的外形,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什么姿势、外部表情、发型等 。观察伤口形态,有多少个伤口,伤口位于身体的什么位置,伤口的深度和大小,伤口的类型,伤口与伤口的关系,是否有其他伤口引起注意等等;观察外部衣物,如数量、处理方式、颜色、款式、新旧、产地、有无裂伤、衣物损伤是否与尸体一致、衣物上的附着物、个人物品等 。还要注意检查死后现象、体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等 。检查尸体各部分的特殊迹象,尤其是尸体的毛发、鼻孔、耳道、嘴巴和指甲 。(2)对现场遗留物品的检查 。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类型,注意尽可能在现场环境中寻找凶器 。经过判断核实,发现该类不属于现场 。以及手帕、手套、烟头、书包、包裹、捆绑物等 。留在现场 。我们应该仔细检查它与案件的关系 。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人们都应该在手印、脚印、血渍、车辆、破坏性工具、刀、枪、棍子、石工绳索和其他日常用品如衣服、帽子、手套、纽扣等方面进行仔细的训练 。(3)现场搏斗痕迹的勘查 。有必要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物体和部位上发现并提取指纹,
足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系 。对于搏斗痕迹应仔细观察,用以判断是否与尸伤相符 。观察是否有反常现象,如尸体被烧焦,尸体死者呼吸道内无异物;从尸伤看应有激烈搏斗,但现场完好无损;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但现场无喷溅,流淌的血迹;尸体俯卧,但尸斑在背部等等 。2.现场访问的重点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查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 。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的情况 。被害人的社会交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前是否有异常表现,熟悉的人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的时间等等 。(2)访问被害人的家属,同事,领导 。看看他们对杀人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 。(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有大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 。(4)访问目击者 。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携带何种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曾听到过呼救声和异样声响等等 。(5)若被害人为尚未死亡,应设法急救,在可能的条件下,抓住时机询问有关案件事实 。(二)一般杀人案件案情分析重点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点 。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是自然死亡还是病理事件 。从而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帮助 。2.分析作案动机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杀人 。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杀人动机一般如:仇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分析是可以依据下列条件,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推断 。(!)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人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所需时间 。如果还碎尸,抛尸等其他犯罪行为,则要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 。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 。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后面,这一半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殊情况,这里不做讨论 。对作案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分析,通常依据下列条件:现场上标明时间的物品;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的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物变化的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 。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听到的叫喊声,搏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 。正确分析作案时间对以后的排队摸底有直接影响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 。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与工具相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 。特别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取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型寻找依据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通过痕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人怎样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么,在做什么 。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尸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人的主要情节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对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的刻画;二是犯罪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 。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点都有所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独有的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突破点 。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段,方法和对尸体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具;现场上的痕迹等等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择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对侦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 。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质量 。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也不可能相同 。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1.从事到人的侦查途径 。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案,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作案人的侦查途径 。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场,现场访问以及研究犯罪现场各种情况入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去追诉犯罪动机目的,进而发现作案人的一种方法 。这种侦查途径多用于现行杀人案件以及尚未发现嫌疑对象的杀人案件的侦查 。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 。此种途径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体犯罪情节不明确,以人立案,从具体嫌疑对象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 。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从调查和发现某个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迹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以及后果或者正在预谋的犯罪行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或取证,破获案件 。3.从物到人的侦查途径 。此种途径是指以特定的痕迹物证为依据,发现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侦查途径 。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与作案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以此为依据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 。如有些盗窃杀人案,其赃物特征明显的,可通过控制销赃或从经济反常,财务来源不明上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所谓侦查突破口是指确立了侦查途径后,从最有利的线索入手去侦破案件的措施 。具体来说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有:从现场的遗留物和尸体上的粘附物入手;从杀人动机入手;从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中如何分析作案时间,现场勘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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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中寻找作案人足迹的重点场所有哪些?现场勘查中寻找作案人足迹的重点;相比于指纹痕迹、枪弹痕迹、工具痕迹或DNA鉴定,足迹检验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 。第一,足迹在现场的出现率非常高,提取率也非常高 。指纹痕迹鉴定或DNA鉴定固然是非常成熟的人身同一认定的技术,但由于遗留条件有限,往往在现场勘查中的提取率不高,现在的现场勘察中一般取到的指纹几率,全国的水平大概也只是14%,而DNA的提取率还要远低于指纹提取率 。相比指纹痕迹或DNA提取率,足迹出现几率则高很多,不管嫌疑人是否为了反侦查而戴手套,作案时间是否相对短暂,他都会留下对应的足迹 。第二,足迹相对于其他痕迹更不易伪装 。即使嫌疑人作案不戴手套,为避免留下指纹会对很多动作特别注意,但嫌疑人只要作案就必然在现场行走,只要行走就会反映出正常的行走特征,所以相比其他痕迹,足迹痕迹更难进行伪装 。第三,足迹检验是进行现场分析的最有效手段 。现场勘察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从技术角度确定侦查方向,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判断现场来去路线,判断作案过程及人数等 。由于足迹在现场的出现率非常高,所以从技术角度对现场的基本要素进行判断,最重要的依据还是足迹,比如分析判断作案人数,最重要的技术依据就是现场足迹种类的多少 。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的指纹,并不能反映出全部的作案过程,但是嫌疑人在现场的任何一个动作都会留下相应的足迹,只要保证在足迹的提取过程中不失误,就会比较完整地发现整个作案过程 。所以,通过对足迹的发现、提取、检验是进行现场分析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第四,它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很多个人特点 。能通过对足迹大小压力情况等的初步检验来判断穿鞋人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等特点,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的线索 。第五,与指纹、DNA一样,足迹检验除可以进行物的同一认定外,还可进行人身认定 。包括鞋的认定和赤足迹或袜印的认定 。犯罪人作案时身体造成的痕迹,如手印、足迹、气味等 。这些痕迹不仅能反映作案者的某些生理特征,而且能反映当时一定的心理状态 。如犯罪行为人出入现场一般会在现场留下足迹,我们根据提取的足迹特征,常常能作出这样的分析:足轻、足慢,步态清晰者为初入作案现场,边走边窃听周围有无动静;步幅大而且力重者为逃出现场时,或因作案成功而兴奋,或因恐惧而心怯;步态混乱者大多出于恐惧或有意制造假象 。
警方如何处理被盗案件盗窃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一、调查访问,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被盗财物的所有人、看护人、经管人和别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如事主、现场周围居住的群众、被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等知情人员 。访问要查明案件的发现经过和财物被盗的详细情况,从中寻找犯罪线索 。二、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对盗窃案件案情的正确分析是确定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条件 。而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主要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手段以及被盗财物的情况以及现场勘查和访问所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与证据 。扩展资料:盗窃罪构成要件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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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是怎样?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通常是这样的: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应对现场勘验、尸体或伤痕检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判明死者死亡原因和杀人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 。他们常用的手段就是把他杀伪装成自杀、病故或灾害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有的人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故意自伤身体,而后谎报被他人杀伤;有的死者家属和亲友故意将自杀或暴病死亡说成是他杀,借以诬陷他人 。所以,侦破凶杀案件,首先必须查明死者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质 。判明案件性质,应认真检查尸体各方面的情况,同时应详细询问目击者,以判明死者死亡是否由人为造成 。伤害致死是杀人案件中常见的死者死因,对尸体各部表里出现的各种损伤,应注意观察其部位、形态等情况,判明损伤与死者死亡有无因果联系、因何形成、如何形成,同时应注意检查有无其他致死因素作用的可能 。对伤害致死的尸体,要结合现场情况,仔细检验伤痕,特别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别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或意外事故:1.从现场情况来看,自杀者现场一般比较整齐,无抵抗搏斗痕迹,若在室内自杀,往往将门窗反插 。尸体附近常遗留有凶器、剩余毒物及遗书等 。他杀者现场一般比较紊乱,多有抵抗搏斗的痕迹;死者衣着不整齐;室内或死者身上携带的财物往往下落不明,有时在尸体附近可发现来历不明的遗留物 。2.从损伤的部位来看,自杀者损伤的位置分布比较集中,而且是死者自己双手所能达到的部位;损伤排列整齐,方向一致;四肢无抵抗搏斗伤 。他杀者损伤的位置分布不规整,方向不一,在尸体的前后左右均可发生,而且有些损伤可发生在死者本人无法形成的部位上;四肢常有抵抗伤;有时会发现死者受伤后不可能完成的动作,如系裤带、戴帽子、盖被子等 。3 。从损伤的程度看,自杀者轻伤较多,重伤较少,特别是立即致命伤通常只有一处 。他杀者伤势一般较重,如果在尸体上发现有两处以上立即致命伤时,则可推断为他杀或意外事故 。4 。从凶器来看,自杀者多用较轻便的凶器,如小刀、剃刀、剪刀等;他杀者往往用一些较笨重的凶器,如棍棒、铁锹、斧头、砖头等 。5 。从血迹及其他痕迹的遗留情况来看,自杀者现场上血迹的分布与损伤的部位和自杀时的姿势相一致,凶器上常留下死者自己的手印;他杀者血迹分布较紊乱,现场上可发现其他人的手印、脚印或其他痕迹 。对于窒息死的尸体,如缢死、勒死、扼死、溺死等,要注意是否具有窒息的一般特征;尸体上有无典型的暴力痕迹;索沟是呈马蹄状还是呈环状,有无生活反应;尸体周围有无挣扎搏斗痕迹 。对水中发现的尸体,除窒息的一般特征以外,还要注意是生前落水还是死后落水,尸体上有无致命损伤及被扼勒或毒害的征象 。为了判明致死原因,还应认真分析研究死者家属、现场周围群众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了解死者在发案前有无反常表现和自杀因素,有无突然病死的可能或被害的可疑迹象等 。(二)推断作案时间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包括凶手行凶杀人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杀人后凶犯在现场上逗留的时间等 。有的犯罪分子在行凶杀人以前在现场上实施盗窃、抢劫或强奸等犯罪行为,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时间,也应包括在作案时间之内 。死亡时间 。1.根据死者死亡时间来推断,主要有三类 。(1).根据尸冷、尸斑、尸僵和腐败等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变化规律来推断 。例如,人死后1—2小时,手、脚及颜面部发凉,环境温度若为17℃—18℃时,尸温平均每小时下降1℃左右,再冷则下降的快,再热则下降的慢,如果环境温度超过体温时,则尸温可能停止下降 。人死后1—2小时,尸僵开始出现,6—7小时后,全身僵直,48小时以后开始缓解 。人死后一小时左右出现尸斑,在死后10小时内,用手指压迫尸斑处的皮肤,则尸斑褪色,手指离开后尸斑又重新出现 。人死后通常在第二昼夜之末尸体的皮肤开始变成污绿色,然后继续发展则逐渐出现腐败水泡和腐败静脉网,最后,全身皮肉溃烂,露出骨骼,呈白骨化 。上述尸体变化现象都可以作为判断死亡时间的依据 。但是,尸体的变化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比如死者的年龄、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衣着薄厚和环境温度等条件,都与尸体现象发展的快慢有着很大的关系 。所以,依据尸体现象来推断死亡时间时,必须将各种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并充分考虑到影响尸体现象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 。切忌仅仅根据某一现象就草率地做出分析结论 。(2).根据胃内容的消化程度来推断 。各类饮食物在胃肠内停留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在一般情况下,茶水之类液体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大约20分钟;汤类约1小时左右;普通饭菜约3—4小时;肉类约4—5小时 。解剖尸体时如果发现胃内充盈,说明是在饭后不久死亡的;如果胃内空虚,食物已进入十二指肠,说明是在饭后5小时以后死亡的 。另外,膀胱内贮尿量的多少也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参考 。如果膀胱内充盈,说明死者很可能是在后半夜死亡的 。但是,食物在胃肠内消化的快慢与每个人的体质、睡眠、劳动强度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根据胃内容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的时候,应考虑到各种有关因素 。(3).根据蝇蛆的产生和变化情况来判断 。在通常情况下,蝇蛆出现最早的时间是在死后10小时左右;蝇蛆蛹化约8—14天;蝇蛹脱壳约3周左右 。2.根据现场和尸体上遗留血迹、精斑、粪便、尿液等物质的干湿程度,结合发案前后的气候变化情况来判断死亡时间 。3.根据室内生活用品的使用和陈设状况来推断 。例如,电灯是否亮着,床上的被子是否铺开,厨房里所剩饭菜的情况,尿盆里盛尿量的多少,等等 。4.根据现场上能够表明时间的物品来推断 。如钟表、日历、报纸、发货票、车票、影戏票等所指向的时间,对推断死亡时间有着重要价值 。5.根据死者家属、邻居和现场周围群众提供的情况,如目睹行凶的时间、看到可疑人员进出尸体现场的时间、最后一次见到死者或听到从现场处发出呼救声的时间等来推断 。(三)确定杀人地点1.尸体躺卧的位置、姿势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 。2.尸体上损伤的形态、严重程度与现场上血迹的形状、数量和分布情况是否相吻合 。3.现场上遗留脚印的数量和种类,尤其要注意有无搏斗和拖拉的痕迹 。4.尸体上是否有从其他地点带来的附着物,如泥土、草叶、草籽、油漆、煤灰等 。经过勘验如果断定属于移尸现场,则应根据现场上的拖拉痕迹、脚印、交通工具痕迹,以及血滴线和尸体附着物的来源等,推断移尸的方法、工具和路线,查找杀人地点 。5. 对于江河湖海中发现的尸体,还应结合水的深度、流速及当时风向、风速和潮汐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四)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杀人的方法和凶器,主要是指行凶杀人时所采用的手段、工具和作案过程,同时还包括凶犯对杀人地点和时机的选择,进出杀人地点的方法,以及凶犯与被害人当时所处的位置、距离和相互关系等 。实践表明,搞清凶犯用什么方法和凶器杀人,对于杀人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能据以推断凶犯的性别、年龄、职业、爱好、生活习惯、生理特点,而且还能从中分析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杀人动机和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同时,也有助于查找和认定杀人凶器 。判断杀人的手段和凶器,主要研究尸体的姿态,对尸体表里各处的致死损伤,应检查其部位、形态、大小、深浅及严重程度据以分析其符合何种致伤物和致伤方式造成;另外还应观察现场血迹、脚印、交通工具痕迹以及其他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 。尸体上如果有多处损伤时,要注意研究是几种凶器形成的,各处损伤形成的先后顺序,有无生活反应,有几处是致命伤 。在现场上如果发现凶器,要弄清该凶器(如刀、斧、棍棒、绳子等)是死者家中的,还是凶犯带来的,并注意观察尸体上损伤的形态是否符合受该凶器作用形成 。判断杀人手段和凶器,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判断整个作案过程,还应注意研究现场物体变动情况等等 。(五)判断杀人的动机杀人的动机 。分析杀人动机,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1.了解现场是否有被盗窃、抢劫的现象,进而分析判断是否图财害命 。2. 被害人如果是女性,应注意其是否有被奸迹象,是否怀孕,以判明是否奸情杀人 。3. 对尸体所在的地点,躺卧的姿势,致死的方法,损伤的部位及现场痕迹物品的变动、分布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了解死者生前的生活作风,思想品质,经济情况,是否与别人有矛盾冲突,以分析判断有无仇杀和情杀的可能 。(六)判断凶犯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七)推断凶犯人身特征凶犯人身特征包括凶犯的身高、性别、大致年龄、健康状况、是否残疾等 。判断凶犯人身特征,应根据受害人的人身特征和防卫能力、凶犯遗落的穿戴物和其他物品、凶犯遗留的手脚牙印和步伐、作案手段、凶器形态和重量等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八)推断凶犯的人数大多数的杀人案件是单人作案,但也有数人或多人合伙作案的情形 。所以,在勘查杀人案件现场时,还要注意推断凶犯的人数,以便确定侦查范围 。作案人数通常是根据杀人的手段和尸体上有几种凶器所造成的伤痕,以及移尸的路线和距离,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的数量和种类,被抢或被盗走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情况来判断 。
案例分析 004年12月9日早6时,发现村民李永死于自己家中….1、作案时间:2004年12月8日晚12时左右,2、该现场是原来作案现场,符合作案逻辑 3、案件性质:图财杀人 4、作案过程:犯罪人乘李永熟睡之机,骑于李永胸部,先用红砖打击头部,然后点燃桌上煤油灯,大量翻 动室内物品,然后用菜刀切割李永颈部后逃离现场 。5、针对几个方面:凶手是个左撇子,昨晚李永接触过的人,家里较穷的,和李永认识,然后展开调查 。6、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有公安机关 7、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记得采纳啊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中如何分析作案时间,现场勘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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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完整的破案程序是怎样的现代刑侦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涉及学科门类众多,其操作程序不但受犯罪特点、侦查工作自身特性规律的影响,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很大制约,头绪实在繁多 。但是大体了解一下总会对自己的侦探事业有所帮助,最起码不会在遇事时方寸大乱现代刑事侦查不但在具体方法手段上越来越多地加大了科学技术的成份,其操作程序、规则也大量地借鉴了系统工程理论、决策学、认知科学、对策论的一些前沿成果(虽然这些在我国还不明显,但也能看出一些端倪),而且由于刑事侦查究其本质是一种从事后去追溯事前,由结果去发现原因,由事件发掘出人的一个过程,其推理模式是回溯式的,其方法是不断逼近目标真理的假说验证排除法,其面临的主要困难也就是如何从纷繁芜杂的表象下发现事物的内在联系,如何把一个个支离破碎、真假难辨的线索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地形成一个较完整的、有关于犯罪的性质、动机、过程、手段、嫌疑人特征的假说体系!(类似于情报分析中的综合拼块方法)一、基于此,从认知过程的逻辑角度而言,以一般典型案例的侦查为例(指须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手段的专案侦查),其一般程序如下:1、初步了解案情—–即弄明白到底出了什么事,具体说来就是对案件的下列要素作一个基本的了解:究竟是在何时、何地、由何人基于何种目的、动机使用何种工具对何种目标造成了何种后果 。简称为案件的“七何要素” 。这“七何要素”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弄得很清楚,但它却是我们分析认识案情的方向,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应当以其为目标 。2、初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线索,如现场痕迹、遗留物品、被害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法工具特征等,其主要方式是:a、现场勘查:通过细致地发现、提取各种现场痕迹、遗留物证,加之广泛地运用科学手段,尽量获取有关犯罪过程、手段、工具、作案人个人体貌(身高、长相、血型、指纹、声纹、DNA分子等)、职业、经历、行为等方面特征的情况,以为下一步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b、调查访问:在现场访问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走访证人及其它有可能了解案情的各类人员,从中发现各种可能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特征,为下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提供依据 。c、广布线人,获取线索:罪犯也是人,也生活在各种现实社会关系中,他的蜕变也需要一个过程、一个空间,需要群体、“前辈”的引导,需要“道中人”提供必要的情报、工具 。这就为我们特情的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3、汇总案情,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提出假说)这是整个侦查工作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侦查方向,制订正确侦查计划的前提 。其间的方法也就是毛主席说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将各方面掌握的情况按照“七何要素”的要求加以分类,剔除那些虚假的、重复的信息,在具备丰富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对各类相关案件的一般动机、行为过程、对象特点充分了解),提出对本案案情的若干基本假设,其核心内容主要是:本案性质、动机,犯罪过程(进入的时间、路线、主要动作等)、使用的何种工具、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等 。以上的若干基本假设,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问难置疑加以补充完善后,就可以作出对案件性质、基本过程、嫌疑人特点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就能比较客观地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制订侦查计划,合理地安排、分配侦查工作任务 。4、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安排分配侦查力量展开进一步地具体侦查(假说的验证排除过程)(略)二、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看,还是以一般典型案例的侦查为例,其程序中最关键的就在于以下两个环节:现场勘查与案情综合分析会 。之所以只提出这两个环节,并不是说诸如查证、缉捕等环节不重要,(恰恰相反,正是调查、缉捕等环节的难度才构成了真实破案与推理小说中破案中最大的区别:有时你找不到人就是找不到人,取不到某份材料就一筹莫展,而不是象侦探小说里一样,碰到此类问题作者就能帮笔下的神探制造种种奇遇巧合来解决问题 。楚魂就有过这样的体会:我毕业实习安排在市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一起贩毒案要传一个关键性的知情人,这家伙犯过事,行踪不定,我和带我的老刑警在他家守了两次,每次都是两天两夜,烟整整抽掉一条,可他一直就没露面,结果到我实习结束这个案子就只好一直挂着 。后来,这样的事多了,搞得我把烟都戒了—-一闻烟味就反胃)而是对于我们的侦探迷来说,后者可能太琐碎、粗野,与纯推理也有一定距离 。1、 现场勘查:在有现场的案件中,现场勘查可以说是一切其它侦查工作的起点与前提 。在我们国家现场勘查是由刑侦与刑技部门共同进行的,一般刑技人员负责现场勘验,主要也就是发现、提取、收集、记录各种犯罪的痕迹、物证;刑侦人员则负责现场的调查访问与紧急情况下的追缉堵截 。现场勘验的主要对象是:BCDEA、犯罪场所:主要须查明犯罪分子作案、潜伏观察的地点、进出现场的路线、侵入方式、现场的活动过程、在现场附近隐匿处理赃物、凶器,抛弃、掩埋尸体的地点,并在以上基础上对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作案动机、时间、手段、人数、个人职业生理特点作出判断 。B、犯罪痕迹:手印、脚印、齿印、唇印;鞋印、刀枪棍斧锯锄等破坏痕迹;车轮印、爆炸、燃烧、腐蚀痕迹 。根据以上痕迹可以对作案的时间、人数、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特点作出比较接近的判断 。C、 犯罪遗留物:如人体分泌物、文件、票证、纸张、泥土、头发、血迹、汗斑、花粉颗粒、布纤维等 。D、尸体检验;应查明死因—正常[非法内容]亦或非正常[非法内容]?是中毒死、窒息死、还是机械性损伤致死;自杀、意外事故死还是他杀?[非法内容]的时间、致死的工具?E、 人身检查:对受害人、嫌疑人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的检查 。现场勘验的步骤:说起来很简单,也就是先整体巡视,再局部观察,然后个别勘验 。但要真正运用纯熟,还需要通过不断地在实践总结提高 。现场的调查访问没有什么巧,就是一要思路清晰,在对案情还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也能抓住重点,知道该问些什么;其次就是要会作思想工作,能让心情紧张、有顾虑、对警方不信任的知情人能大胆提供线索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大陆的其它警种我不敢说,但刑警在真正侦破大要案时都是相当慎重也比较讲文明的,对于某些要犯甚至客气得过了份!所以有时在家里一看到HBO台与凤凰卫视里某些东东就气不打一处来,大陆警方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相对落后一点是事实,对[非法内容]的尊重也需要逐步提升,但这帮家伙损人也实在太没边了 。2、案情综合分析会:(对于某些案件而言,现场勘查后的现场会议实际上就取代了正式的案情综合分析会,特此说明)在我国现行的刑侦破案体制中,案情综合分析会是一个最具决定性的环节,首先它是对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初步摸排所获线索情况的一个汇总,然后就要对案件性质、作案时间、地点、动机、工具、过程、嫌疑人个人特点作出判断,有了全面、经得起推敲的案情判断,就可以比较有针对性地确定侦查范围、划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确定落实具体侦查途径措施了 。其具体内容如下:ABCDEFGA、 分析案件性质:通过现场的具体环境、被侵犯的人或物等情况确定究竟是哪一类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B、分析作案时间:通过被害人、目击证人、其它知情人反映的情况;现场痕迹新旧程度、血迹颜色、雨、雪足迹;尸体现象、胃内残留物;电视广播播放节目的时间等情况对具体作案的时间进行推断 。C、 分析作案地点:主要是判明是第一现场还是关联现场 。D、 判断作案工具:主要根据工具所形成的痕迹、遗留物品、微量物质等展开推断 。E、分析作案动机:根据被侵害的对象性质特点、现场态势、被害人平时人际关系、恋爱、婚姻、经济状况、仇怨等可能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挖掘 。F、 分析作案人数:通过现场指纹脚印、损失物品重量、体积加以推断 。G、 分析犯罪分子个人生理、职业经历特点:(略)H、 分析作案手段:(1) 预备手段:如事先潜伏踩点、配制或窃取钥匙、预启门窗、声东击西调事主离开现场等 。(2) 侵入现场手段:如撬门、踹门、挖洞潜入等(3) 破锁手段:(略)(4) 伪装灭迹手段(略)(5) 欺骗手段:冒充身份、以假充真、金钱、名利引诱、异性引诱等 。(6) 伪造手段:如制版、描绘、复印、涂改、摹仿等 。通过以上对案情要点的分析判断,也就可以把怀疑的对象缩小到某一区域、具有某一共同特点、某类专业技能的对象群体上,再通过对时间、地点、工具、因果关系等方面条件的摸底排查,就能更进一步地确定重点怀疑对象,加之以二十四小时跟踪守候、电话通讯监控、密搜密取及条件成熟后的全面讯问就有可能从嫌疑人撕开口子,一举破案 。三、刑事侦查的一些常用方法:刑技那一块主要就是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照相、司法弹道检验、物证的提取与检验、法医检验等,这方面内容博大精深,技术性与实践性要求很强,不过想当一名业余侦探的人只需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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