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哪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 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 。例如 , 如果在建设项目中使用自产产品 , 货物本身并不流出企业 。因此 , “将自产或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为销售 。信息:增值税征收范围1 。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货物 , 以及进口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 , 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 , 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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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代销——寄售中的受托方 。3.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或市)之间为销售而转移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转移之日 。4.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7.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 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膨胀材料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销、赠与 , 即向外转移——销项税额计算为销售额;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如果已经抵扣 , 进项税转出 。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以下五个条件: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未来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销售行为视为无销售的 ,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金额:1 。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2.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3.应税价值构成:应税价值构成=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1.增值税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销售行为: (一)交付货物给他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6)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七)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中都有将销售视为销售的概念 , 但范围不同 。1.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抵扣进项 , 生产出项”的链条实质终止 , 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 。但会计上没有销售处理;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商品所有权转移 , 但会计上没有收入处理 。3.会计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 , 但被视为产生了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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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 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
列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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