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办法?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帮助企业节税 , 公费灵活就业的方法是可以帮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方法 。可以了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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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 ) 。
【答案】A、B、C、D【答案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收入减少、税收抵免等 。
三、企业所得税太高 , 有什么方法能减轻税负的?
尽可能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发票 , 取得所购机器设备发票 , 计算折旧和摊销 , 记录差旅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费用 。根据发票开具发票 , 并在税前扣除 , 这样税收负担就会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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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优化有什么样的方式?
税收筹划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投资不同地区和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形成了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地区优惠政策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仅保留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 其他区域优惠政策均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保节能等方面 。因此 , 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低税率和降低收入的优惠政策 。低税率减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综合利用企业总收入减少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进行了界定 。2.工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农林牧渔业免税;享受国家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三免三减半税优惠;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的10% 。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 。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就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00%扣除 , 为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职工、失业专业人员等)支付的工资一定扣除 。).只要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和残疾人 , 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加抵扣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 , 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 规划雇佣上述人员与雇佣普通人员在薪资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 。并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前提下 , 尽量雇佣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特定人员 。二 。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在某些情况下 ,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来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 ,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 , 按照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定义为纳税人的标准 , 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原有标准不再适用 。同时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采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 , 会对一般组织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规定 , 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来看 , 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 ,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 可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 需要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企业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分支机构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 , 期望税率优惠的分支机构盈利 , 选择子公司形式 , 分别纳税 。第二种情况 , 期望以分公司的形式收取非优惠税率的分公司的利润 , 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纳税 , 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全部盈利 , 此时汇总纳税也没有节税效果 , 反而可以减少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 , 在设立地国视为居民纳税人 , 通常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相同的综合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东道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公司多 , 一般享受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的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 , 子公司的累计利润也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但是 ,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成立地国家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 其利润向总机构纳税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损益相互弥补 。因此 , 如果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经营亏损 , 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消总公司的利润 。三、利用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折旧是弥补固定资产损失 , 转入成本或期间费用 。折旧计提与当期成本、费用、利润和应纳所得税直接相关 。折旧有扣税的作用 ,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 , 需要支付 。
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 。因此 , 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 , 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 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 , 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 , 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 , 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 , 也可进行税收筹划 , 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 , 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 , 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 , 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 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 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 , 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 , 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 。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 , 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如 , 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 , 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 , 增加当期销货成本 , 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延缓纳税时间 。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 , 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 , 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 , 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 , 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 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 , 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 。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 , 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 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 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 , 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 ,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 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 , 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 , 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 , 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 , 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 。因此 , 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 , 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 , 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 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 , 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 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 , 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 , 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 , 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 , 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 , 否则 , 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 , 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 , 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 ,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
五、公司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 , 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刻意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 , 利用各种虚假支出及列支项目 , 尽可能地扩大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缩小净收入 , 少纳所得税 。(2)膨胀“利息、工资和捐赠” , 缩小计税依据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 在这一点上的避税将会有所收敛 。(3)说服税务人员 , 在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施加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 , 转移利润 , 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方沉淀起来 。(5)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等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 , 即纯收入征税 , 直接涉及各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 , 企业为自身的利润必须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 。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 , 多列成本 , 缩小利润总额 , 由于少做销售收入的避税方法已述 , 其内容基本相同 。(一)提高耗用材料单价避税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 , 材料发出时 , 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 , 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 , 不能随意变更 。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 , 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 , 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生成本 , 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发生成本 , 而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 , 多转材料成本 , 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 , 从而避交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 ,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 , 在计算产品成本时 , 必须将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 。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 , 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 , 在计算材料成本时 , 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 , 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 。如在核算差异额时 , 将材料盘损、无主账款等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人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 。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 , 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 , 超支差(蓝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 , 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比例结转差异 。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 , 干脆长期挂账 , 不调整差异账户 , 从而扩大生产成本 , 挤占利润 , 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1.做假工资表 , 虚报冒领工资 , 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 , 减少利润 , 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 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 , 多提福利费 , 弄虚作假以做工资表的手段 , 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 , 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 , 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 , 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 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 , 截留了利润 , 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2.滥发加班津贴 , 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 , 对节假日加班的人员 , 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 。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 , 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标准工资100% , 假日加班不发津贴 。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 , 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 。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 , 弄虚作假 , 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 , 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 , 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 。这样 , 加大了成本 , 相应冲减了利润 , 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三)人为缩短摊销期限避税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 , 待摊费用账户应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 , 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 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 , 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 , 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 , 不按规定将摊销期限、摊销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 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 , 人为地缩短摊销期 。特别是在年终月份 , 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 , 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 , 截留利润 。(四)虚列预提费用避税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 , 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 , 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算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 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 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账 , 待实际支付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 。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 , 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 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 , 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 提高计提标准 , 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 , 如提取模具费等 , 虚列预提费用 , 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 , 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 。其结果是企业利用预提费用提取 , 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 , 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直接截留利润 , 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五)高转成本避税高转成本避税 , 指两种情况:一是高转完工产品成本;二是高转产品销售成本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 , 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 , 也包括在产品成本 , 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 , 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 , 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 , 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 , 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 。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 , 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 。因此 , 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 , 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中玩弄技巧 , 少留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 多转完工产品成本 , 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 , 减少应纳所得税 。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诸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 产品销售成本的高低 , 直接影响产品销售利润的多少 。产成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 , 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 。会计制度规定 , 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 只能选用一种计价方法 , 中途不能改变计价方法 , 也不能兼用几种计价方法 。然而 , 纳税人为加大产品销售成本 , 减少本期已实现的利润 , 要么在同一纳税年度内 , 反复变换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 , 要么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产品销售成本 , 以达到多转产品销售成本 , 减少实现利润 , 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 , 在结转产品成本时 , 应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应负担的产品成本差异 。但企业会通过不转或少转成本差异的方法 , 隐匿应实现的利润 。
六、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2014年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 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 按照规定摊销的 , 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 , 该项资产的净值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 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 ,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 , 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 确需加速折旧的 ,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 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简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措施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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