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逾期罚款多少 税务局一般有哪些罚款,税务局罚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税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给予一定制裁的措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或者施加新的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制裁的强烈性质 。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收管理处罚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六)行政拘留,(七)法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 。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种类时,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际上,这是行政处罚种类上的一个开篇 。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法》公布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继续适用,以后公布的法律法规也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出口退税权 。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 。只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中,才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设定界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予相对人一定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因此,应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拒绝依法处理或答复的行为”(010-2010)然而,在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颁布之前,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并不规范和完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较少,不适合基层税务机关管理 。一些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规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因此,要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将原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规的规定 。二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请求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 。本质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警告基本相似,从功能和性质上与警告几乎相同,只是名称不同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法》中已经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用书《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也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施驱逐、限制入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等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从这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来看,应该是税务机关依法提起并在主管机关协助下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防止的情形应当视为税务行政处罚 。新的《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修改为在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经税务机关请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类似于出境阻止措施的执行主体 。它是由税务机关依法请求,主管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一种处罚 。从性质上来说,停止出境也是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 。根据税法的规定,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因为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而实施的 。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然后提交有关当局执行 。在提交之前,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审理无效后,由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机关执行,但最终执行结果由有关部门执行 。这类似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收罚款 。因此,这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特殊的税务行政处罚 。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我国税务机关的范围和权限有限决定的 。相对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是与具体行政机关的被告或共同被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完全由税务机关承担 。因此,应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这两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收缴发票或停止出售发票是税务机关已经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违规行为,采取了停开发票或注销发票等不同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
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 。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 。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 。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 。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 。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 。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 。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另给出: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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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哪些情况会被税务部门罚款?三、税务局罚款标准法律分析: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行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行为的,分别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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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律分析: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
五、税务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方式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 。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税务机关名称;2、编码;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8、缴纳罚款期限;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1、立案与调查立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再经过计算机或人工归类采集的案源进行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1、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3、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5、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审查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 。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由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
六、发票没按规定开,是普票,税务局要罚款,大概罚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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