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西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给广西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需要国务院和自治区给予的税收政策,提出六点建议:一是请国务院批准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包括请求国务院批准扩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部分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请求国家发改委将甘蔗渣、橙汁、滤泥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目的.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西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插图
二、广西钦州做生意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
钦州的税收优惠: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2.成为小微企业的条件放宽: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4.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广西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西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书 。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西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插图
四、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规定:1 。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自治区金融办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出具的确认函认定的鼓励类项目,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2)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包括纳入利息管理并在贷款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确认为鼓励性收入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公司净资本5%的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贷款利率上下限,即贷款利息收入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或者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二 。关于落实58号文,自治区金融办已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58号文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注册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具体实施对象和实施期限如下:在广西注册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即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纳税年度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开业批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五、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
* * *从境外进口的货物(按有关规定需征税的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 *该地区运往海外的货物免征出口税;*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运往区外的货物可申请优惠政策;* * *保税港区内转关货物不征收进口环节相关税费;* * *区内使用的出口货物和部分物品为“入境即退税”、“入境即结汇”;* * *区内物品和部分替换的国产零配件可以退款;* *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水、电、气增值税允许退税 。* *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存款台账和合同核销* * *允许“外包加工”;* * *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查 。* * *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保税;* * *与其保税监管场所交换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 *保税港区货物没有储存期限 。* *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 * *区内货物免办展销审批手续,区外展销需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 *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通;* * *能开展进口机电产品售后维修业务;* * *区内进口货物不受“3个月”限制;* * *部分货物不需要通过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运输;* * *企业可选择申报地点;* * *区内企业可申请集中申报 。* * *区内与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 * *区内企业境外首付款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 *内外资企业可以支付本地企业,也可以直接支付海外,或者像其他内外资企业一样支付 。
六、广西小规模企业(私人)接收残疾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的有关规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