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 哪些算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税务的罪名有哪些

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
税收违法失信重大案件的标准如下: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款总额10%以上的;2.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纳税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6.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8.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的 。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已逃逸(失联);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三)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是最后的,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4)不属于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数据库,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法院和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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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号码省略,下同),法院判决确定的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2)自然人:公布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重大违法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六)实施检查的单位;(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公布其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应当一并公布,并标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
三、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范围有哪些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核查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欠缴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阻止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税款,多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三)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已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总面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七)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税务机关核查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效力最终以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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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看不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办法有哪些新看点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 。这次改版有什么变化?有什么特点?统一全国标准,公平公正原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又称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公布标准分为两级,即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 。修订后的办法统一了国家标准,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四类情况:33541 。偷税案件: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该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2.偷税案件:欠缴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没有金额限制;4.虚开普通发票案件: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40元 。
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增加救济措施,刚柔相济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增加的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信息永久保存,留下污点增加了“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条款 。不管对外公布与否、从公告栏撤出与否,案件信息不会从当事人信用记录中删除,将伴随当事人一生,税务机关会对当事人持续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 。体现了“黑名单”制度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进一步增加针对税收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公布法人组织的信息有哪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 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 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 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 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
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在经复议诉讼最终确定効力多少时间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从北京市国税局知名的中油国门案件看,案子2017年6匜6日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市局同年8月9日就对外公布了案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案2018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 哪些算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税务的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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