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外购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偶然所得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 。例如,如果在建设项目中使用自产产品,货物本身并不流出企业 。因此,“将自产或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为销售 。信息:增值税征收范围1 。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货物,以及进口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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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1.增值税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销售行为: (一)交付货物给他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6)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七)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中都有将销售视为销售的概念,但范围不同 。1.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抵扣进项,生产出项”的链条实质终止,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 。但会计上没有销售处理;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商品所有权转移,但会计上没有收入处理 。3.会计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被视为产生了收入 。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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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五、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如:将购买的商品投资国外,将商品捐赠国外等 。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科目应交税金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入的商品改变了企业内部的实物形态,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品,被企业使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 。例如:自产或委托生产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在建工程,非应税服务,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性建筑物,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在建工程福利费项目长期待摊费用;贷:库存商品产品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3.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离开了企业,实现了增值,如: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 。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借款
:库存商品××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①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机构(××商品)贷:库存商品××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六、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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