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加速折旧法的是 哪些情况可以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好处

一、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 , 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加速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336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 , 可以减少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 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缩短折旧年限的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 , 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

属于加速折旧法的是 哪些情况可以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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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 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者关键固定资产 , 确因下列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 , 可以缩短或者加速折旧年限:
(一)由于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很快;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 。
二 。企业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 , 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企业过去从未使用过与该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 , 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的最低寿命的 , 企业可以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本通知的规定 , 缩短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寿命或者加速该固定资产的折旧 。
(二)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 , 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新固定资产置换旧固定资产的 , 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 ,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新置换固定资产的折旧 。
三 。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 一般不得变更 。
四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 , 采用加速折旧法的 , 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 一般不允许变更 。
(1)双倍余额递减法 , 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 , 按照固定资产期初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采用此方法计算折旧额时 ,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中未减去预计净残值 , 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 , 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 应在折旧年限届满前两年内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 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月折旧率
(2)总年限法又称总年限法 , 是指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 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为分子 , 以逐年预计使用年限之和为分母 , 逐年递减的分数 , 计算出年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合理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之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5.如果企业确实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二)被置换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用途和处置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 , 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 ,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不及物动词对于折旧年限缩短的固定资产 , 如果未经处置(包括报废等)继续使用 。)全额折旧后超过12个月的 , 以后不得缩短更换、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功能的固定资产 。
七、对于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 , 并加强监管 , 实行跟踪管理 。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和本通知规定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
八、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申请的企业 , 其分支机构按照《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 , 由其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
九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三、加速折旧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实施条例》(国税发〔2003〕113号)的规定 ,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的五个条件是: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机床”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 。
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 , 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按照规定 , 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有三条:(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 , 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 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最后 , 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 国家也有专门规定:(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 , 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 , 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 , 应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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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 您好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 , 请参考以下税财 2014 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 支持创业创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 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 ,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 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 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 ,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 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 , 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其折余价值部分 , 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 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 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 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 , 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 , 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 且一经选择 , 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 , 预缴申报时 , 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 年度申报时 , 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 并应建立台账 , 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 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 , 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14日
五、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有:1、由于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4、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 确需加速折旧的 ,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 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 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为4年;(五)电子设备 , 为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1、双倍余额递减法 , 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 , 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 , 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 ,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 ,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 , 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 , 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 , 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2、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 , 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 , 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 , 分母即为1+2+3+……+n=n(n+1)÷2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六、什么情况下企业可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 包括因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属于加速折旧法的是 哪些情况可以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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