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有哪些呢?
固定资产折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加速折旧 , 一种是正常折旧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分为五类:(1)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企业的机器设备;国家鼓励的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投资项目的Key设备 , 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被酸碱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设备(最低折旧2年);(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低折旧3年);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购软件(最低折旧2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对于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 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正常折旧的扣除:(1)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2)根据国家统一的资产调配 , 重估增值部分 , 允许扣除折旧 。(3)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闲置、封存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护费固定资产;成本中一次性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闭企业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并出租给职工个人的房屋 , 租金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 计入住房周转金;自创或购买商誉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用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有效使用年限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 (一)房屋、建筑物20年;(二)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三)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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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包括以下内容:1 .面向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 , 由研发中心共享;d、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3.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二 。一些新购买的资产可以享受折旧 。对2014年1月1日后六大行业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 , 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设备采购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获得设备的 , 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投资时间可参照会计折旧时间确定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则上应以在建工程决算时间点为准 。“新购置固定资产”不等同于“新购置固定资产” 。《通知》和《公告》中的“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与原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同 , 而不是要求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 , 即“新购置”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同时 , 《公告》明确“购买”是指:用货币购买的固定资产和自己建造的固定资产 。考虑到自建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上是外购的 , 因此自建固定资产也视为“外购” 。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是什么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见附件) , 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 , 由研发中心共享;d、201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小型微利企业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 , 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企业可以选择不实行加速计税
》 第一条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 , 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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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折旧我国都颁布过哪些临时性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 ,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 ,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 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014年9月24日 ,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会议确定 ,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 , 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 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 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 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会议信息中既有固定资产一次性进成本费用 , 又有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 因此有必要回头看看二十年来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演变 。企业会计核算原则之一是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 , 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 ,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企业将有形的资产按受益期限分为存货(包括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 , 或价值较低 , 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所谓固定资产 , 是指使用寿命与受益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一个经营期限)的资产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用耗品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 , 按照预计使用年限 , 通过折旧的形式 , 计入成本费用 。低值易耗品 , 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有形资产 , 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 。对价值较小的 , 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对价值较大的 , 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所谓五五摊销 , 就是领用时摊销50% , 报废时再摊销50% 。在2009年1月1日以前 , 购入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 所以某些企业曾人为地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 , 以达到认证抵扣的目的 , 税务机关在当时的税务检查中 , 也将此作为检查调整的内容之一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分为直线法折旧和加速折旧 。1、直线法折旧 , 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1)年限平均法 , 是按照预计可使用年限 , 在此期限内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即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12(2)工作量法 , 是按照预计总工作量 , 按照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 来计提每年的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首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 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由于每年工作量可能存在差异 , 每年的折旧额可能不同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2、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 , 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率/12最后两年 , 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残值)/2(2)年数总合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12在固定资产原值确定的情况下 , 每年折旧额的大小涉及三个因素 , 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 。从一个案例看加速折旧的本质〔案例〕假设某项固定资产原值800000元 , 预计使用年限10年 。预计净残值5% 。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有何不同呢?如果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 每年的折旧额相等 , 都是76000元 , 10年折旧合计760000元 。如果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 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160000元、128000元、102400元、81920元、65536元 , 52428.80元、41943.04元、33554.43元、47108.87元、47108.87元 , 10年折旧合计760000元 。如果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 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138181.82元、124363.64元、110545.45元、96727.27元、82909.09元、69090.91元、55272.73元、41454.55元、27636.36元、13818.18元 。10年的折旧合计为760000元 。如果缩短折旧年限为60% , 即6年 , 然后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 则第一年至第六年分别为126666.67元 , 6年的折旧合计为760000元 。从本案例计算可以看出 , 无论哪一种折旧方法 ,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内 , 合计折旧额都是一样的 , 都是760000元 。所以加速折旧是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扶持 , 让企业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提前了 , 使企业获取了部分免息流动资金 , 加速折旧可以加速相关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 。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了 。当然如果企业目前处于税收优惠期 , 加速折旧对企业反而不利 。固定资产原值确认的变化1、购入的固定资产 , 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 , 外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发票上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必须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自2009年1月1日起 , 外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013年8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的推进 ,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其进项税额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到目前为止 , 外购房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是按照发票金额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确认房产原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如果是自行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 , 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 , 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自制材料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 必须计入自建固定资产原值;从2009年1月1日起 , 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自建固定资产原值 。到目前为止 , 自行建造不动产 , 所使用的外购材料成本 , 必须包含材料的进项税额 。如果已经认证抵扣了 , 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使用单位自己生产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 必须视同销售 , 把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 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 , 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 , 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 , 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 , 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 , 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 , 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 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8、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 , 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 ,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定义中的价值标准会计规定上的变化: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规定 , “固定资产 , 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中规定 , “固定资产 , 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 ,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 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政策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 1991年)第30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 , 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 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 , 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29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与会计规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定义是:“(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 ,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自此 , 税法上取消了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 , 只有使用期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计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 。不宜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的 , 也可以采用工作量法”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企业加速计算折旧 , 一般应只限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 ,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税法规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 1991年)第34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 , 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 , 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 ,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 , 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按照企业会计上的折旧年限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 采取直线折旧法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 准予扣除” 。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 , 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 , 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 ,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 , 采取预估的方法 , 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 , 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 。会计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规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 , 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 ,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收规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 1991年)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 , 应当估计残值 , 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 , 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从1994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 , 应当估计残值 , 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 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 , 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 , 需调整残值比例的 , 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此规定 ,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 , 其他企业固定资产保留的净残值小于5% , 一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税法与会计上一样 , 没有具体的净残值标准 , 由企业合理估计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在会计上 , 无论是1993年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 还是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 , 还是后来的企业会计准则 , 都没有规定各项固定资产具体的折旧年限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 ,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税收规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 1991年)第35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 , 为二十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为十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没有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 ,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60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 , 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为4年;(5)电子设备 , 为3年 。”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国家对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严格控制 , 轻易不开这个口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 1991年)第40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 , 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 ,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 , 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 , 包括:(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 , 加强使用强度 , 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 , 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 , 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5类(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 , 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最短折旧2年);(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3年);(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2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 , 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 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所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 , 允许企业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成本费用 , 或缩短折旧年限 , 或采用加速折旧 , 是对企业的短期税收政策扶持 。只需要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 , 并不需要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 。
五、2021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21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延长到了2023年12月31日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短期内可能企业所得税少交或不交 , 但是一次性扣除只是一项递延政策 , 免除的是税款利息 , 并不是税款;2、税务处理上执行一次性扣除 , 并不要求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进成本费用 , 会计照样可以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也就是说 ,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 , 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 , 因此 , 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 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 按照规定摊销的 , 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 确需加速折旧的 ,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计提折旧的最新规定 折旧政策有哪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 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为4年;(五)电子设备 , 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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