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税率是多少 营业税中的租赁业务有哪些,租赁几个点增值税

一、干租业务,湿租业务,程租业务三种业务各按何种税目征收营业税?急问!!!
一、对从事长期包租业务的远洋运输企业和长期包租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的收入,按照“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 。租船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金的业务 。租赁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船舶租赁给他人一定期限,并在租赁期间等待承租人转让的业务 。无论是否经营,他们都会按日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固定费用(如员工工资、维护费用等 。)产生的费用将由船东承担 。湿租赁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机组的飞机租赁给他人,并在租赁期间等待承租人出动的业务 。无论是否经营,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护费用等 。)均由承租方承担 。二、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出租业”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将船舶出租给他人使用,没有经营人,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租赁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将飞机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运输业务的境内外营业税划分,按现行税法执行 。资料: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接收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土地在中国境内;(四)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产在中国境内 。但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播除外)的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广播除外)、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服务业中的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洗浴、美发、洗染、绘画、复印、雕刻、复印、包装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是应税服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征税范围的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或者个体经营者雇用的员工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三、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出售等方式获取货币、商品及其他经济利益 。计算方法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或者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外费用总额 。对外收费包括手续费、基金、代收费、代收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对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征的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活动 。2.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改变租赁物的所有权,将货物、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涉税内容介绍如下: (一)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的概念,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改变租赁物的所有权,将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赁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 。(二)税率适用关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36号文相关规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以及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多地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 。因此,上述案件中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前购买有形动产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下物品是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的
形动产从事经营性租赁服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应该按照17%税率征税 。试点改革以前,即2012年11月1日(不包括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照3%征收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2012年11月1日以后(包括11月1日)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3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为: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租金,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36号文对这种情况给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带来一个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专用发票,36号文附件一规定如下,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以看出,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样,均为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9号文中列举的各类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必须开具普通发票,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其他货物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已出台的文件,对于营改增试点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限制性规定,所以,笔者认为,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范围根据36号文,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范围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 。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这一点,36号文有了新的变化,改为“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 。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 。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 。36号文附件一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征税计税方法,对不同的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三、营业税中的服务业包括哪些范围【租赁业务税率是多少 营业税中的租赁业务有哪些,租赁几个点增值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包括以下几种范围:代理业:是指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缴税;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步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缴税;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和业务;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雀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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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税政策:目前营业税的税目都有哪些一、交通运输业 1、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2、水路运输中的打捞,航空运输中的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装缷搬运子目,是按物流辅助服务而不是按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的 。3、营改增将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纳入了营改增征税范围 。现行营业税政策,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不认定该部分收入为内部分配行为了? 4、程租期租的前面都有个远洋运输的定语,湿租仅限于航空运输,非远洋运输、非航空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不营改增? 二、建筑业本税目没有营改增业务 。不过,目前有些业务,比如装饰性广告、网络布线、监控系统安装等,应该按服务业、广告业还是按建筑业征税政策界定不是很清晰,界定不清的业务是否营改增也不是太清楚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按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 。四、邮电通信业没有营改增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中的播映按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 。2、文化业——其他文化业中的展览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有区别吗?如何区别? 六、娱乐业没有营改增 。七、服务业 1、代理业 。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纳入了营改增,其他代理业务,如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其他代理业务一概没有营改增 。2、旅店业、餐饮业 。虽然没有营改增,但总局2011年62号公告,2013年17号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等于将营业税挖走了一大块 。3、仓储业 。全部营改增 。4、租赁业 。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 。5、广告业 。全部营改增 。6、其他服务业 。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审计会计鉴证、咨询服务等全部营改增 。技术培训应属于文化体育业,没有营改增 。7、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中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确实是传统服务业中原本少有的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全部营改增 。转让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营改增,但总局2011年47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以前是全部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没有营改增 。望采纳,谢谢 。
五、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
六、服务业营业税的征税税目主要包括哪些一、服务业税目是现行营业税的一个税目,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活动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 。二、凡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服务业范围内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均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三、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价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业务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的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淋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实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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