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企业享有哪些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于中国境外但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直接联系的,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原则: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 .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全部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2.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净值全额减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相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折旧、损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已按规定扣除的费用 。3.其他所得,比照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如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征收范围、额度、分配依据和方式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可予以扣除 。优惠政策:此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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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区分?他们的纳税标准有何区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二 。纳税标准差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所得税来源不同(1)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但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不同(1)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扩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税收优惠规定减征或者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以后五年内,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用当年可抵扣的税额与年度信用额度的余额相互抵减: (一)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应纳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以及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居民企业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税,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_百度百科》
三、非居民企业究竟是按20%交税还是10%交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交哪些税 非居民企业应交哪些税,出卖房屋需要缴纳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20%,需要国家扶持的非居民企业20% 。来源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20% 。3354这是非居民企业的正常税率 。免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54这是对非居民企业的优惠税率 。这需要得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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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必须交的税种有哪些
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收入群体
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体,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五、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 。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八、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 。受理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同一项所得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 。十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负责追缴税款的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确定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本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二)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与未扣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十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源泉扣缴税款的款项已经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应扣税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税款已扣但未解缴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一)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二)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三)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四)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按本公告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均作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五、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十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可以适用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所得 。下列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三)项中的以下表述:“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以下表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六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以下表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 。
六、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 如何缴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适用于第六款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十一条利息第五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即适用营业利润的规定,应按25%的适用税率按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常设机构申报缴纳 。税务机关在有证据证明,该常设机构未履行纳税义务、未登记、未申报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缴税款 。其次,如果美国银行香港分行不派人来中国内地负责此项工作,则在中国内地不构成常设机构 。境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美国银行香港分行被认定为香港居民纳税人,另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中利息规定,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即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适用7%的优惠税率 。此项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综上所述,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在中国境内银行购买中国企业债券,如果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营业利润适用25%的税率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按照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纳税人,其在中国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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