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已经退还了还追究吗 挪用资金如何追缴,挪用公款还私人债务怎么追缴

挪用资金罪的赃款追缴机关是谁?赃款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 。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财产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 , 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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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挪用公款怎么处理?
朋友你好 , 根据你给的描述 , 如果限制软 , 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你想逆来顺受 , 逆来顺受 , 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还公款 。如果没有 , 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
多次挪用资金 , 但每次都还上的 , 法律上如何确定挪用款项?
多次挪用公款不归还的 , 挪用的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 , 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的 , 挪用的公款数额以犯罪时实际未支付的数额认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多次挪用公款不归还的 , 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 , 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的 , 挪用的公款数额以犯罪时实际未支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 , 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较大 , 但在犯罪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 , 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回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 三个月以上 , 且案发前已全部退还 , 可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 , 数额较大 , 属于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 , 构成侵占罪 , 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案发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息的 , 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 , 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取得的利息、收入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但不得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给他人 , 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 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户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 应当认定用户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根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 , 是侵占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予归还 , 挪用的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 , 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的 , 挪用的公款数额以犯罪时实际未支付的数额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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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 被挪用资金用途如何认定
1.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如何计算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重要情节 。在计算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数额时 , 应注意以下问题:1 .挪用公司正在产生或支付利息的资金的 , 应追回挪用期间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 , 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数额 。2.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 , 所得利息、收入或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数额 。3.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 ,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挪用数额:多次挪用但未归还的 , 累计计算挪用数额;后期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的 , 以犯罪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数额 。4.多次挪用单位资金 , 有的用于违法活动 , 有的用于营利活动 , 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浪费 。首先 , 数额要按照逾期还款、营利性活动、违法行为三种挪用类型来计算 。已支付 , 且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不满三个月的应扣除 。其中一人符合相应标准的 , 以本罪论处;三笔数额均未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 , 但相加后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 也应考虑本罪;如果三个数额都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 , 但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 , 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即使数额已经超过了“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罪的起点 。二、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的目的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的问题 , 是区分不同类型挪用资金的关键 , 进而在很多场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关系到重罪轻的问题 。1.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 , 应当根据原借款的用途认定其挪用的性质 。具体来说 , 如果一个人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盈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的款项 , 然后用挪用的资金归还 , 应当考虑挪用资金“逾期不还”罪;其为从事正当营利性活动向他人借款 , 然后用挪用的资金归还的 , 属于挪用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如果因从事违法活动而向他人借款 , 然后用挪用的资金归还 , 则属于挪用资金违法行为 。2.挪用资金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 而是为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做准备 , 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比如司法实践中 , 有人利用挪用的资金 , 向他人证明注册的私营企业的资金 , 从而取得工商登记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 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 , 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 , 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 , 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 , 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 。比如 , 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 , 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 , 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 , 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 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 , 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 , 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 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 , 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 , 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 。例如 , 挪用资金进行炒股 , 对一般公民来说 , 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 , 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 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 , 显然 , 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 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 。再如 ,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 , 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 , 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 , 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 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 , 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 , 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 , 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 , 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 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 , 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 , 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 , 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 , 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 , 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 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 , 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 , 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 , 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 , 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 , 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 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 , 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 , 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
员工挪用公款 , 公司怎样处理?一、员工私自挪用公款如何处罚员工私自挪用公款如何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 , 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较大 , 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 , 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 超过三个月 , 案发前全部归还的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 构成挪用公款罪 , 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 , 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 , 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 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 , 应当追缴 , 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 , 构成挪用公款罪 , 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二)非国家工作员工私自挪用公款的处罚1)首先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单进行处罚 , 例如可以开除或赔偿单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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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挪用公款怎样才能起诉他公司员工挪用单位资金在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 , 应当向警方报警 , 通过司法机关对资金进行追缴 。如果构不成犯罪 , 可以按民事案件起诉 。各省市对此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 , 请再查询犯罪所在地标准为准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 , 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 , 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 , 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 也包括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所谓“进行非法活动” , 既指进行犯罪活动 , 也包括进行违法活动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看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在制定立案标准的时候 , 考虑到 , 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较小 ,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 还是应当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 不应当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应当是危害行为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 。基于这种认识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用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 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类型的挪用公款立案 , 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 。对于为达到这个数额标准的 ,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 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刑法将挪用公款罪区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规定 , 每一种情况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 相对于进行非法活动来讲 , 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的多 , 所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立案标准的时候 , 将进行营利活动类型的挪用公款立案条件规定为1万元至3万元以上 。所谓“进行营利活动” , 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经营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 至于该投资、经营活动是否真的营利则不是法律所要考虑的问题 , 即使是亏损 , 该种行为的性质仍然是营利活动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 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形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 , 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或者享乐 。对这种类型的挪用公款行为立案侦查需要掌握两点:一是挪用数额达到1万元至3万元以上;二是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 , 两个条件 , 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立案 。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 已超过3个月未还 。如果行为人在3个月内全部归还本息的 , 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 可由主管部门按照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如果在案发前 , 行为人已经将挪用的公款本息归还 , 但归还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 , 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 但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挪用公款犯罪立案标准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是一个特例 , 这主要是考虑该种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 相对于贪污等犯罪来讲其危害性要小一些 。同时也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同 , 对挪用公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程度、社会感受程度不同 。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地已有一些标准 , 事实上存在着差别 。因此 , 立案标准 , 既对不同类型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立案数额 。时间标准 , 又规定各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 ,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幅度内 , 自行规定本省范围内掌握的立案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尊重各地的实际情况 , 给各地一个选择的余地 。
【挪用资金已经退还了还追究吗 挪用资金如何追缴,挪用公款还私人债务怎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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