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车船税有的车不用教吗 不征收车船税的有哪些,乘用车车船税收费标准】车船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是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种车辆和船舶;(三)警用车船;(四)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船舶;(五)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因严重自然灾害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居民拥有的主要用于农村的公共交通工具、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根据《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2)纯天然气发动机驱动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其中,发动机燃用微量柴油且先导燃料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不足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免征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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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船税减半征收有哪些
一是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 。在中国境内许可销售的1.6升以下(含1.6升)排量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下的油耗应符合标准;3.污染物排放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 。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油耗应符合标准;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 。注:节能船舶和其他车辆等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一)使用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二)使用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 。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规定标准;3.使用铅交流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三、什么地方可以不交车船使用税
如果你不用汽车,你就不用交旅行税 。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使用汽车,到处都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不是地方政策,而是国家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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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车船税收费标准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能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1 .排量1.6升以下(含1.6升)燃用汽油和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双燃料轻、重型商用车)和燃用符合标准的汽油、柴油的轻、重型商用车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对符合标准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2.主要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且符合标准的船舶,免征车船税(采用微量柴油点火且引燃燃料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5%以下的发动机,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车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五、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各省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 。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7.节能车型报告8.新能源车型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2018年7月10日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六、警车从什么时候开始不用交车船税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这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9ff7c9eb9d37f434db778f59178012da&term;=%B3%B5%B4%AC%CB%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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