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金融业涉税特点有哪些,金融服务税目有哪些

一、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边肖会帮你解答你的问题,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金融和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一)征税范围经营范围金融保险1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拆借给他人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借给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入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自有资金征税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征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购买设备,按照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出租给承租人 。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合同到期支付租金后,承租人有权以剩余价值购买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所有融资租赁,无论出租方是否将设备残值出售给承租方,均按本税目征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移外汇、证券或非商品期货所有权的行为 。——非商品期货是指除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 。(四)金融经纪业务,是指受托代表他人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 。(五)其他金融业务,是指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各种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或者以存款方式购买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保险是指以合同的形式筹集资金,对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根据规定,金融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经纪及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收入 。(一)贷款业务营业额(一)贷款业务营业额是纳税人从贷款中取得的利息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1995]2281号)的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贷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均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会计期间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贷款催收的会计期间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出纳长期支付结算违约金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长期出纳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代扣代缴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将委托方的资金划转给经办机构的,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用款单位或个人 。在征收营业税时,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将委托方应缴纳的营业税代扣代缴给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人民币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金融业涉税特点有哪些,金融服务税目有哪些】关于自有资金存放在境外银行后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部分外资银行将自有资金存放在境外关联银行,除30%按规定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在发放贷款时再从关联银行借入 。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外汇拆借业务”,而具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所说的“将自有资金拆借给他人使用”的性质 。因此,对于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的境外关联银行借入资金的贷款,其利息收入等于自有资本的部分,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农村设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自有资本、吸收的股本等资金投入会员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项目注释中的“将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无论是规定范围内的自助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税[1995]22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的交易暂不征收营业税,对已征收的1995年纳税期的入库税款予以退税 。税收属于1994年的,营业税不收,就不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还,也不得抵扣次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的规定,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和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提供的服务(如结算和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营业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 。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三、教育费附加(略)四、企业所得税(略)五、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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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业需缴纳哪些税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营业税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国税机关进行缴纳 。(五)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七)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 。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分为两种: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8%.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 。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十)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十二)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
三、金融服务业需要交哪些税?1、营业税按照取得利息等金融应税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2、城建税按照应纳营业税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3%费率计算缴纳 。4、印花税,借款合同按照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营业账簿,记账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数依照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就增加额贴花,其他账簿按件五元贴花 。5、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25%税率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金融增值税;比如银行销售金银业务要交增值税,期货交易所在进行货物期货交割时就要交增值税,典当野销售死当物品,还有未经过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在租赁期满时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文件规定,贷款服务属金融业,凡取得贷款服务收入的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
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金融业涉税特点有哪些,金融服务税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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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业税收优惠有哪些?金融业税收优惠有很多的,比如你新办公司5年内免税,同时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有业务活动税,城市建设税 。
五、请问金融企业怎么交税?1,根据销售额交,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17% 。2,17%是交给税务局,可以说是买方交给卖方,然后由卖方代交到税务局的 。3,抵扣是指己方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票后到国税局认证就行啦,记住认证是有期限的(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超期是要罚款) 。4,一般交税的时候在国税局都有个账户,把钱交到户上然后再申报就行啦,当然交现金也可以,不过现金也是交到银行(这个银行是指国税局大厅里的那个银行) 。扩展资料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 。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 。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税制
六、营改增政策下,金融业在增值税的实施中面临哪些问题营改增面临的挑战(一)金融业信息系统及业务流程面临调整、再造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使金融业由之前征收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计算得出,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按照增值额计算得出 。两种税计税原理的不同,以及金融业经营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必然要求其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价税分离”的业务需求 。因此,信息系统改造或增值税专用系统的搭建成为本轮营改增的一项核心任务 。信息系统改造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尤其是对那些存在多业务系统并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系统的兼容性风险会加大 。此外,增值税税法边界和应税范围与原营业税存在差异,对其业务类型的认定提出新的挑战 。这就要求金融企业细化梳理业务差距,完成企业内部业务梳理,准确判定业务的税法适用原则 。(二)金融产品业务复杂,应税项目和税基难以确定我国的金融业呈现出金融机构类别多、数量庞大、产品业务复杂等特点 。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是进行营改增的基础和前提 。比如,在平安集团经营的寿险业务中,传统的业务主要为直接提供保险服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变额保险业务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 。如何准确划分这两种不同的金融服务、保险产品的收入金额和进项税额,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该公司推出的集投资与保险于一体的投资连接险业务,也面临着如何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难题 。在商业银行的理财、贷款、结算等业务中,也面临类似问题:一方面无法取得销项税额发票;另一方面,也难以确定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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