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困难具体指哪些内容,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一、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20%(含)或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造成严重亏损的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 。2.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扣除员工工资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关闭或者停产后,停止使用自用土地满一个公历年度且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 。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范围 。(四)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止,超过一个公历年度的建设期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减免税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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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 规避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5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征、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停产、停业、注销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住房产和土地 。(2)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重大损失,纳税人年损失率(年损失率=年利润总额年总收入100%,下同)大于15%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闲置房地产和土地1年以上(含1年) 。(四)从事国家和广西鼓励和支持的行业,或者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严重亏损,纳税人年亏损率超过30%,累计亏损超过总资产50%的 。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减免的范围 。三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247 [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六)经批准开垦、复垦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者免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然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扩展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所称占地面积的组织测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状况,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本辖区适用的税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是,减少幅度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是
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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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发给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因资金困难能否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申请,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四条规定,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二)困难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 。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因此,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需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方能获得减免,此外,企业在申请时还应该按该文件提供下列资料: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
六、小微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 。”具体建议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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