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 如何解读税收协定,解读是啥意思

一、如何 理解 和 认定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 如何解读税收协定,解读是啥意思】1.“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和控制收入或产生收入的权利或财产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 。代理商、导管公司等 。都不是“实益拥有者” 。管道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这类公司只在所在国注册,以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二,在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地位时,不仅要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去理解,还要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和确定 。一般来说,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收到收入后12个月内)将全部或大部分收入(如60%以上)支付或分配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申请人除持有该收入所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如果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申请人的资产、规模、人员编制较小(或较少),难以匹配收入金额 。(4)申请人无权或几乎无权控制或处置收入或产生收入的财产或权利,并且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5)缔约另一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6)除产生和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外,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还有其他金额、利率、签订时间相近的借款或存款合同 。(7)除著作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外 。在产生和支付使用费的基础上,有转让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合同 。在申请人和第三方之间 。根据不同性质的收入,通过综合分析上述因素,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认定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 。三 。纳税人在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能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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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收入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入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符合第三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我国征收的扣缴所得税率为10% 。但是,在中国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中,可以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较低的税率 。例如,在中国和科威特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利息的扣缴所得税率仅为5% 。这样就产生了选择关联避税的问题 。所谓选择关联避税,是指跨国企业故意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设立管道公司,利用协定和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优惠条款的差异 。2008年4月,我在《中国税务报》(《股息收入纳税善用税收协定》)发表了一篇文章,文中提到,为了防止通过选择协会避税,我国税务机关肯定会对实际受益人出具相关说明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这份文件的出台,必将有效遏制跨国企业避税问题 。具体案例分析是理解税收协定的最佳途径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先从这个案例入手,分析一下避税和受益权人的概念 。
三、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1.“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和控制收入或产生收入的权利或财产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 。代理商、导管公司等 。都不是“实益拥有者”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这类公司只在所在国注册,以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2.在判断“受益所有人”的地位时,不仅要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去理解,还要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一般来说,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收到收入后12个月内)将全部或大部分收入(如60%以上)支付或分配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申请人除持有该收益所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当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时,申请人的资产、规模、人员编制较小(或较少),收入难以匹配 。(4)申请人无权或几乎无权控制或处置收入或产生收入的财产或权利,且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5)缔约另一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除产生和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外,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还有其他金额、利率、签订时间相近的借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租界
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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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理解税收协定中的“导管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香港注册子公司负责向香港联交所等机构提交资料,作为上市融资管理平台无其他业务收入,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但此公司不是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不属于导管公司 。导管公司是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
五、关于税收协定中双方成员国的理解具体美国是否和中国是缔约国,我不是很清楚 。不过,如果这个人确实是美国人(非中国留学生等),且在年度中在中国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其取得的国外所得(非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即非中国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无需向中国交税,不用中国企业代扣代缴 。
六、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三、第三款是对“特许权使用费”一语的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权利所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 。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二)设备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 。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不动产所得的规定 。(三)使用或有权使用专用技术所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专用技术取得的所得 。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例如,根据中国某制药公司的需求,美国某公司专门研发出一种新药品,美方将该药品配方许可给中国公司用于新药品生产,合同规定美方保留对该药品配方的所有权,中方仅有使用权,并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美国公司同意不得将该药品配方提供给他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为取得该药品配方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执行中请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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