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1880号文怎样扣除举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效实施 , 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 允许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18第70号文 , 以下简称70号文)后 , 原本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纳税人的积极响应 。只有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申请了免税额的退税 。【扩展资料】主要原因是70号文发布后 , 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 使得原来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政策变成了鸡肋政策 。甚至有纳税人开玩笑说 , 抵税退税与其说是税收优惠政策 , 不如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发放高利贷!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规定 , 并不是所有行业都要退还最终免税额 。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 , 研发等现代服务业;d和电网企业 。具体包括专用设备制造、研究与试验开发等18大行业 。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在这18个行业中 , 重点发展《中国制造2025》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 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
【财税2019年68号文件 财税2018 80号如何解读,财税201625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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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税2018第80号抵回的附加要冲减税金及附加吗?
需要税收减免和附加费 。财税〔2018〕80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增值税年末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效实施 , 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抵扣已退增值税金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国家财政总局
三、按照财税2018年80号文规定 , 可以用简易计税形成的税款扣减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 自2014年7月1日起 , 纳税人销售自用旧物品 , 按照以下政策执行:1 .销售自用旧货的一般纳税人属于330 2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备注:该文件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存在问题 , 应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的税率征收3%的增值税(详见我的微信官方账号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 。根据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文件的错误表述已经持续18年了!》(财税(2016)36号)《房地产经营租赁规定》第九条:2 。公路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
如何计算最终要退还的增值税金额?(1)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 ,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税收抵免 , 一律予以退还 。而是根据文档中指定的计算方法返回 。(2)期末应退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最后一期期末应退税额退税比例如下图所示:假设某航天装备企业于2013年8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 , 同年8月29日办理税务登记 , 同年12月30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企业2014-2017年四年增值税抵扣数据如下(万元):该项目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已全部抵扣2014年进项税额300 4002015 400 5002016 500 。
60020176007002017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留抵额为1000万元 , 2018年8月申请退税 , 退税上期2018年7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 。由于该企业是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只计算最近3个年度的进项税额数据 , 2014年的进项税数据不予计算 。退还比例=(400+500+600)÷(500+600+700)=1500÷1800=83.33%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1100×83.33%=916.63(万元)由于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16.63万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所以 , 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16.63万元假设2017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留抵额只有500万元 , 则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的实际留抵税额500万元 。如果该企业是2016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实际经营期只有2016和2017两年退还比例(500+600)÷(600+700)=1100÷1300=84.62%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1100×84.62%=930.82(万元)由于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30.82万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所以 , 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930.82(万元)请参考 。
五、委托研发按80%加计扣除 , 怎么扣委托研发情形下 ,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 , 财税〔2015〕119号规定 , 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 , 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 , 委托方发生的费用 , 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 , 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同时特别强调 , 委托个人研发的 , 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 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 ,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改变原有规定 , 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 , 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 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同时还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例1: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 , 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 。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20万元 。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万元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2018年 , 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20+80)×75%=150万元 。
六、怎样解读“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 ,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 , 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 , 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 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 , 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 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 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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