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创业的风险有哪些 电商最大的涉税风险是什么,电商创业的风险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也给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以下影响: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互联网网站或网名与主人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提供主人的身份和位置信息 。税务机关很难确认收入的所有权和纳税人的地位 。2动摇凭证审核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核,而电子商务通过大量的无纸化操作实现交易 。税务稽查失去最直接的纸质凭证 。许多电子产品是在网上订购和交付的,电子记录可以被无痕迹地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和销售的过程变得复杂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更加困难 。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和对用户的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在监管互联网的经济活动时,面临着如何协调在合理成本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的作用在互联网上被削弱 。制造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上直接交易 。商事中介的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被削弱 。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 。即使税务机关不定期检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漏报的风险 。然而,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避税天堂的网上银行及其“税收保护”应运而生 。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机关就无法监控支付方的交易,从而失去了对逃税者的重要威慑 。企业可以利用低税国家或免税国家的网站轻松避税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共享的网络,没有国界 。任何国内企业都可以利用其设立在免税或低税国家的网站,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谈判和交易,使其成为税法规定的营业地,仅将国内作为库存仓库 。6 .税务机关难以对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收取的费用进行审核 。例如,中国证券报社在贺勋公司的网络上设立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网站,所有在该网站阅读信息的客户都要向报社付费 。报社取得的收入,如果不主动申报,一般不容易被税务机关注意到 。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上网费用的降低,上网人数大大增加,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单位提供在线收费服务,服务项目也必然会翻新,比如网络影院、网络电视等 。因此,潜在的税收损失是相当大的 。网上知识产权销售难审计 。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网站向用户发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和软件产品 。当用户需要时,只需打开产品或用相关密码在线复制即可 。这时候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了,打破了通常的销售概念 。税务机关很难掌握销售收入的数额 。比如用友软件公司,未来打算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提供技术 。特别是对于软件销售这种形式,应尽快在税法中明确按照无形资产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的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多少,每年定期向网络服务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建立公司的网站,制作主页发布信息 。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入或服务收入,这部分收入由税务机关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评估,这与对广告收入征收的税没有区别
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打造自己的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 。制作这些信息的成本和费用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小的 。同样的信息,如果按月刊发布,按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万元,税务机关可以从中征税3000元 。但现在无法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流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媒体的覆盖面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很多企业会将广告费投入到互联网中 。届时,从广告中收取的营业税将会减少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网络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加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公司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但所得税的增加能否弥补营业税的损失,很难估计 。此外,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快速发展,贸易中的国界概念越来越模糊 。用户可以在国内购买国外公司的产品,可能在国外形成事实上的消费,从而导致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 。就中国而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甚至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 。届时,税收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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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制的影响:(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证,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利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来的纸张流、货币流甚至人员流变成“电子”流 。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业务和资金账户,在互联网上都变成了转瞬即逝的电子信息流,与销售有关的依据和凭证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 。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 。网络交易数据的隐蔽性和保密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经营者的交易进行跟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了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的“盲区” 。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这使得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成为不可能 。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业务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和人员的“外表”,这就使它流行起来 。
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 。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 。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 。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 。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 。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 。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 。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 。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 。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
三、我是做电商的,税负率太高且感觉税务风险大,有人分享下如何合理节税吗?【电商创业的风险有哪些 电商最大的涉税风险是什么,电商创业的风险】合理规范账务,合理控制税负率,电商企业税负率一般可以控制在0.9%-1%,我的企业营业收入大概是100万,每年企业所得税为9000元-10000元 。经过多家对比,我找的广州瀚客商业,这家公司的资质、团队经验、税收洼地资源、服务过的案例、后期服务、办事效率等各方面实力突出 。目前四年了,没有出现任何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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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哪些基本概念产生冲击 如何解决一、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冲击 税收原则是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则 。从税负公平原则的要求来看,电子商务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 。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 。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数字化又与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之成为“优良”的国际避税地,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 。税收制度设计的第二个原则是征税过程必须是有效率的 。征收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应铺张浪费,纳税人的从属费用不能毫无必要的增加 。此外,还应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 。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效率原则将产生一定的冲击 。比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而中间人消失的结果,将会使税收征管复杂化,原来可以从少数代理人取得巨额的税收,现在却将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变成了向广大的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将加大税务机关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 。(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范受到了挑战与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却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来实现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或劳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以免税待遇呢?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争论,除上述问题外,还涉及有关代理商的特殊争议 。关于常设机构的判定,《经合组织范本》认为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拥有常设机构 。面对电子商务,大多数国家都希望网络服务供应商符合独立代理商的定义,从而可以将其视为常设机构行使税收管辖权 。但事实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商议和签订的,据此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够充分 。在现行概念体系下,由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议都将非独立人特指为人,因而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代理商就不符合现行概念 。2.容易陷入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 。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各涉外税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 。然而,在网络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 。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3.有些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的区别变得很模糊,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区分是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收入,对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 。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例如,一家书店1个月卖出10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现在假如将书店搬到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者销售了多少个字节电子信息,税务机关无法确定 。4.由转让定价等引起的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的已屡见不鲜,税务机关可使用可比利润法、成本加价法、利润分割法和再出售价格法调整非常规交易价格和利润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先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转移“服务品”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一些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还越来越多地应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激烈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很难获取真实信息,给税务征管带来了困难 按照博奕论的观点,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始终是一种博奕的关系 。信息的不对称,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因此,税务部门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是税收征管的核心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 。1.纳税主体身份信息难获取性 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 。在互联网上确认客户的身份有两种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踪供货途径”,一是追踪“货款来源” 。在跟踪供货途径方面,通过电脑可以查出供货目的地的电脑地址,但由于企业对于电脑地址名称的使用不规范,所以光凭一个电脑地址并不足以确认供货的目的地国 。此外买方还可以通过因特网匿名提供电子信箱的服务,从而故意掩饰自己的身份 。人们甚至发明了“障眼法”,用这种方式,通过中间插入多个电脑的方式使得连发货人都不知道客户的真实的电脑地址 。可见,由于电脑地址的原因,通过追踪“供货路径”确认客户身份是很难做到的 。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互联网上的记帐将来都会以信用卡和电子货币为基础,目前的结帐工作有一部分还是通过信用卡号码进行的,由于信用卡的国际识别,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国籍 。但大型信用卡组织将来都实行SETP(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Proto-col)标准,这种记帐方式将不对卖方公开买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 。电子现金的使用同样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目前运用的电子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在可审计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况下,支付人是匿名的,从而大大增加了信息获取度难,使利用电子现金逃税成为可能 。因此,从技术上来讲,无论是追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难以查清买方身份或供货目的国的信息 。2.课税对象信息难获取性 即使确定了纳税主体,要确定对纳税主体人进行的什么交易征税,即如何获取交易信息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比如,会计记录是公司交易的基本凭证,也是获取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被要求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 。传统上,这些记录要求用书面形式保存 。但在电子商务中以电子货物销售和服务的纳税人可能不会造出这样一份书面记录,交易被电子化地履行了 。这些交易记录只可能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这种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的更改 。3.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 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 。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地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 。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 。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 。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 。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四)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利益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也不容忽视 由于电子商务对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税收利益也必须作新的调整 。某些国家是信息技术大国,势必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 。例如,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宣布:因特网应为免税区,产品及劳务如经由因特网传送者,均应一律免税 。由于美国是信息输出大国,其主张当然对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国家反对 。如此种种,必将带来新的国际税收冲突以及为解决冲突而进行的新的国际税务合作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 。例如,经合组织(OECD)制订的条约倾向于居住地原则,而联合国(UN)的条约则倾向于税源地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税体制,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 。这也是使同一家厂商在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避免双重纳税的需要 。如何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更公平的电子商务税收分配制度,尚需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去努力争取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 。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对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电子税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 。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 。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 。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 。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 。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步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商务模式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在传统商务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税收协定的概念也受到相应的冲击 。OECD协议范本的常设机构是判断跨国营业利润征税的标准,协定第5条对常设机构作的定义是:“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场所;(2)固定;(3)进行营业 。将这三个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间上具有有形性、在时间上具有相对长期性、在经济活动内容方面要有实质性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 。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 。正是因为传统商务所依赖的传统空间所具有的物理特点,使常设机构成为一个易于确定、操作性很强的判断标准 。在电子商务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店、办公室不见了,代之以虚拟商店、虚拟办公室 。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web-site),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 。服务器上如果不存放网站,它仅是一个空壳,没有智能,不能执行任何商务活动,因此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传统商务从事营业活动通常需要人的参与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动化机器可以在无人干预或遥控的情况下进行作业,OECD范本第五条注释的第十款已经承认自动化机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人的参与已不成为构成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 。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地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 。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它对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提高现有征管和效率,避免税源流失,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获取有关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利益机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 。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 。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很有希望的 。
五、电商的税收筹划有什么特点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 。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和协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内涵;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是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托 。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种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 。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还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 。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和取得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使得避税问题加剧(一)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 。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 。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 。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1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2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 。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使得税收转移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还是有限的,而网络交易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对企业而言,他们会纷纷涌向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税收领域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 。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哪些税应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交纳自然存在利益差别 。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导致对征税无从下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公司会更容易地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四)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 。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 。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 。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 。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 。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五)电子商务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1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 。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 。以便税务机关检查 。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 。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2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 。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 。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流转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3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税行为 。尤其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 。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 。是一串电子记录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 。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于税收征管 。4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 。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 。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 。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 。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 。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6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 。同时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 。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 。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 。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三)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 。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定 。同时 。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 。这一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联通与共享 。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逃税收等一切违法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
电商创业的风险有哪些 电商最大的涉税风险是什么,电商创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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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电商企业收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支付到法人的私人账户有没有涉税风险?肯定有,境外所有的钱进入境内都是由外汇管制的,并且通过境内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也是受外汇局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获取了境外交易的相关数据才可以提供向境内转账的,并且所有环节是可以进行追溯的,目前只是税局查这一块的几率低,一旦开始查的话这一块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是很高的,慎重;2020年5月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虽然对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这一块虽然规范了,但是没有海关监管政策的配合,没有税收政策的监管,政策依然是无法落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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