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资 委托投资如何界定,口头委托无效的情形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从委托方和管理方的角度对同一业务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是指职业经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 。一般指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 。一、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在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 。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有人认为,虽然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讲,委托理财合同是对财产进行委托管理的委托合同 。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经纪合同,其基本法律关系都应属于委托合同性质 。虽然上述观点总的来说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毕竟这种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千差万别 。以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应该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上观点比较笼统 。通过对委托理财合同的分析,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根据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约定本息有保证、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质上与贷款相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2.合同约定委托人将资金直接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应当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3.合同约定委托人开立自己的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4.合同中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分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 。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 。委托理财是金融行业常见的表达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和单位)将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受托人(即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委托人所有的合同 。一般来说,委托理财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1 。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 。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委托方,在特定条件下将资金或证券委托给专业投资者进行管理;职业投资者作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独立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也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但无论是“委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 。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的界定
【什么是投资 委托投资如何界定,口头委托无效的情形】该学说还指出,明示信托有以下三个有效要件: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受托人取得“名义所有权”管理处分,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享受收益;二是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第三,信托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是基于信托的委托理财;但基于信托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和证券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相反,如果委托理财同时不符合“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信托关系不能成立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委托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受托人利用委托人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委托人虽然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 。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实质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因此,这种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这种委托理财可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委托资产一起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并按照一定比例与委托人分享投资收益和风险 。将这种委托理财定义为合伙企业(匿名合伙)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是共同经营企业;虽然受托人也投资部分自有资产,但这只是他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性质上的代客理财行为不同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和委托资产的运作应当分别管理,可见受托人的个人投资和委托理财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和受托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实际上双方都享有投资收益,承担对各自资产的投资 。
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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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三、民事法律关系中以受托人名义从事的投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 。委托法律关系 。需要委托人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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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57一般来说,约定无论理财结果如何,受托方均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及固定收益的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因为该类合同不具备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相关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要件 。如仍有疑问,可进行追问,满意请采纳!
五、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合法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代持
六、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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