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用工备案流程 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如何备案,企业残疾人如何备案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要哪些资料?
残疾职工和用人单位身份证原件到审计机关审计时 , 按规定需要携带哪些资料?(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乡(镇)残联接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1 。每条街道;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所网上下载 , 也可以从地税所下载;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丰台区铁英和胡阿祥复印件、丰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丰台区泥洼路6号、丰台体育中心、残疾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7.每条街道:1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在残联和地税所或地税所下载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和乡(镇)残疾人联合会职工总数的统计证明)

残疾人用工备案流程 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如何备案,企业残疾人如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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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安排残疾人怎么备案
去你企业所辖县市区残联就业中心申报 , 填写《企、事业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审核表》 , 必要的手续 , 劳动合同 , 医保 , 社保 , 工资表 , 单位代码 , 法人代表复印件 。这些材料一式三份 , CDPF就业中心、税务部门和单位各一份 。每年必须申报一次 , 申报日期为1、1-5、31 。期满的 , 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 , 可以打电话到当地残联就业中心咨询 , 或者去当地残联网站了解 。祝你好运!
三、企业招聘残疾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是怎样的流程 。
用人单位安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人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职工人数(1至8级)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 。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残疾人为员工 , 或者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职工工资 。3、依法为本市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提供的材料:(1)招聘“弱势群体”等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及花名册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 《再就业优惠证》份失业证;就业登记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申请期内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6)所有申请补贴的月度工资单复印件 。信息拓展企业雇用残疾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 。经申报 ,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 , 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为“六残”人员 , 并新增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 。但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 从现有的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福利企业 , 扩大到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投资者兴办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 , 税务机关应根据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 征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 。每名残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 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 , 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 。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越多 , 可以抵扣的税就越多 。比如某企业有200名员工 , 假设按规定安置了员工总数的25%以上(即50人) , 就可以享受流转税的优惠 。如果以每个残疾人每年3.5万元为限 , 按50人计算 , 可减少流转税175万元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纳税资格首次备案后情况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复印件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 , 应当提供其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和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备劳动条件、有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待安置残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务资格备案多久备案一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是指在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地区 , 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年度差额和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减免残疾人保障金需要符合下面的标准:一、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条件:1、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 , 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有困难的用人单位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对特定行业进行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3、因经营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或累计亏损额较大的用人单位 。4、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用人单位 , 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 , 均不给予减免 。5、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减免 。6、由业主本人及其亲属直接经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予以免征 。二、残疾人保障金减免需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的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2、填写完整的《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3、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4、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三、残疾人保障金减免申报:1、申请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后 , 携带相应资料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 经审批后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2、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20% , 或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30%的亏损单位予以不超过减征30%的保障金;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20%——40% , 或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50%的亏损单位予以不超过减征40%——50%的保障金;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40%——60% , 或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股本)金70%的亏损单位予以不超过减征50%——60%的保障金;以此类推 ,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资不抵债 , 或面临破产 , 将予以减征90%的保障金 , 直至免征 。3、因遭受灾害或政策性要求减免的 , 将依据相关政策和材料进行减免 。四、残疾人保障金减免审批程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后 , 经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 经中心相关部门核对 , 报中心减免保障金审批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 , 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 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核准结果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于7月31日前告知用人单位 , 并将其及时传递给地税相应部门 。
六、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 , 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 , 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 , 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 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 , 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 , 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 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 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 不能分别核算的 ,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 , 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 一经选定 , 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 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 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 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 ,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 , 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 ,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 , 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 , 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 , 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 , 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 ,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 ,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 , 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 , 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 , 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 , 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 , 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 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 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 , 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 , 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 , 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 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 , 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请 , 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 , 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 , 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 ,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 , 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 , 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 , 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 , 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 , 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 , 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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