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业务上游被定虚开 如何加强管理防止虚开,正常交税是虚开吗

一、如何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发票专业知识,纳税人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一方的主观态度来看,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应分别处理:(1)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往往为了少缴税款而故意增加进项税额,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常见的方式之一 。恶意抵扣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并处偷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应减少留存的进项税 。使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规定 。该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全部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证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买方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同时,税法还规定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即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对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存在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仍然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1)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假发票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假发票问题,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自觉审查发票的真伪
(3)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转到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对购买业务进行再次监督和审核,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地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大大降低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总之,如果纳税人提高对虚开发票的认识,在购买货物的具体过程中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就能大大降低取得增值税虚开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真实业务上游被定虚开 如何加强管理防止虚开,正常交税是虚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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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一)从思想认识上提高预防意识 。因为观念问题,一些营改增的纳税人对货物付款掉以轻心,以为只要对方给了货和票,我就付款,拿着特价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 。我不关心货物的来源,票的来源,或者付款的目的地 。意识形态瘫痪很可能为虚拟发展提供机会 。一旦拿到虚假的发展票,吃亏的当然是自己 。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发票虚开问题,积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自觉审查发票性质 。(二)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检查,主要包括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所有权等 。应对供应商进行总体评估 。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任何异常,需要进一步调查,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有重大疑点的商品,尽量不要买 。比如企业提供的商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供应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经营能力 。这些都是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3)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时,习惯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这种付款方式可能导致发票由企业A开具,
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 。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四)加强对单位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一些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五)注重有关信息的对比分析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这个过程中,营改增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六)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营改增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认证、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弄清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营改增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 。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 。总之,营改增纳税人只要能够在思想上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不怕麻烦,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完全可以杜绝取得虚开发.票、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分享国家结构性减税带来的实惠 。
三、怎样管理发票 避免收到虚开发票【真实业务上游被定虚开 如何加强管理防止虚开,正常交税是虚开吗】
真实业务上游被定虚开 如何加强管理防止虚开,正常交税是虚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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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从管理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稽查局的职能 。
五、如何有效防范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风险这意味着营改增试点的大多纳税人将不再使用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转而购领国税部门管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部分刚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管理规定不是很清楚,主观上认识程度也不高,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会较大,本文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重点说明,供营改增纳税人参考 。对营改增纳税人来讲,在发票的开具管理上只要加强学习,按照发生业务与发票一致的原则进行开具,发生涉税风险的比例就较小 。但对于购货方来说,取得的专用发票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 。主要原因是在交易中购货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发票,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缺乏鉴别能力和技术手段,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 。如果对方是虚开发票,对一些问题更是讳莫如深,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 。所有这些都是营改增纳税人在试点后所面临的新问题 。但是,营改增纳税人如果能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主动、有所作为,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一)从思想认识上提高防范意识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由于观念问题,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 。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 。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二)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例如: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
六、虚开发票的管理办法虚开发票可罚50万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发票违法惩处罚款数额上限升至10倍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其中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防范虚开发票推广发票网络管理系统据了解,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 。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 。因此,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防假发票扩散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 。《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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