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 《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 。将 《核定定额通知书》 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 。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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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浅谈税务机关如何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 。(一)宣传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 。因此,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上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加大纳税宣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如何去做,如何做好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今年来,税法宣传仅限于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也就是所谓的再街上被动式的宣传,在税法宣传月宣传 。同时,也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按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起着积极作用,现在下岗再就业和复转军人的自主创业较多,很多人对税法优惠政策的不清楚,千篇一律的认为他们是免税的,这就牵扯到我们税法的宣传和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宣传,让纳税人知道哪些是应该交税的哪些是免税的,是政策更加的透明更加清晰,减少在和纳税人的矛盾 。在专业的市场进行税法宣传,采取集中专业市场宣传,针对征收难度大和税法意识浅薄的地区宣传 。(二)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作出严格规定 。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账簿不健全、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尽量督促建立进货登记簿或者销售(收入)登记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7日局务会审查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督促建立账簿,为达到《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领票户进一步要求建立账簿 。对一些品牌店、专卖店实行建账征收的方式 。一些品牌专卖店因其进货渠道单一,容易实施检查,因此建账征收对其触动会比较大 。比如酒类总代理、电动车行业、服装专卖店、空调、电器销售行业、油漆、地板销售行业等 。在抓好准期申报和准期入库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相同但申报销售额明显异常户要有计划地转入评估环节,力求征足收齐,对有偷、抗税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必要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适时爆光,从而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把好关口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 。根据以票管税的要求,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是堵漏的方式方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使用方面,严格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规定填开发票问题的发生 。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 。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我们现在采取的是税务部门代开发票,5000元以上到税务管理部门领取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由税收管理员填写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予以代开,但是现在又很多纳税人采取每天开票金额不超过200元每天代开的现象,即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量又不利于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在我们的综合管理软件中有累计金额但是大量的工作让代开岗位也会无暇参看累计金额,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逃避了缴纳税款的义务也增大了我们代开窗口的业务量,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发票是一式三联我们一般将发票联和记账联同时交给纳税人,而纳税人却并未用记账联作为自己的记账凭证,我们可以将记账联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放入“一户式”管理档案袋,作为管理员查账依据(在综合管理软件中也可以查看代开发票信息,但是由于人员力量和管户较多不能做到一月将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开票信息查看),或者要求代开发票的管户必须将发票记账联进行粘贴作为记账依据 。四、加大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白字据入账的检查力度,对企业未取得正式发票而购进的所有货物,根据所购货物总值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之间代开普通发票的打击力度 。(四)结合征管实际,完善定期定额办法1、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法 。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级,统一制定“双定”营业额的起点标准(最低标准)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具体业户核定营业额时,依照业户所处的经营行业、路段、规模所对应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的尺度,核定营业额只能高于最低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业户,其适用的行业最低标准,就高不就低 。考虑到“双定”户经营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别,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营业额时,可以酌情调整核定起点营业额 。2、明确个休工商户发票使用与纳税定额的关系 。按照规定纳税人有使用发票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执行税收管理规定的义务,凡使用发票的个体户都应根据发票销售额来确定核定税额,连续三个月发票销售额超过定额的必须调整其定额 。3、规范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程序 。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关键是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为了确保成采集数据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来进行 。税务机关应制定调查项目,设定调查表,深入纳税户调查数据时应该2人以上,纳税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调查确定数据征、纳双方签名;税务机关对数据应由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后认定数据与业户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应另派一组人员重新调查;经评定小组确认后数据进入计算机核定税额 。(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难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我们独立部门管理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货物时出现的人员较少,执法尺度难以掌握和个征收单位出现的具有执法资格人员较少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由主管单位牵头,相关科室配合集中整治,做到在现场办公和税法宣传,起到处理一户治理一方的影响,体现税法的强制性 。(六)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税收管理员监控的重心之一是重点税源监控,这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认为个体户税收不是重点税源,因而就忽视了对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造成对个体户税收管理不到位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因此,要通过各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个体户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使他们热爱税收、服务税收,为税收事业尽职尽责而问心无愧 。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 。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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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怎样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一般选择按季度申报,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户申报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等税种,但具体申报税种视开票情况而定 。税小芜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 。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如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是怎样的?解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解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摘要: 为强化个体定额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制定颁行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8、定额的调整 。.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连续的几个纳税期都 …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 …个人所得税 · 办事直通车 – 66Law.cn
五、如何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既属于征管工作的常规性工作,更是征管工作的基础 。起征点以下业户,同样要办理税务登记,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免征户的登记情况,对业户建立户籍档案,做到户户有档案,档案完整齐全,全部纳入CTAIS管理 。同时,加强与地方税务局、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将从工商登记交换来的本月应办税务登记信息,划分到每一个责任区管理员,建立征管台帐,登录纳税人名称、地址、核定定额等详细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2、实行动态管理办法 。一是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申报上推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制,一年或一季申报一次 。二是对临界线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旺季达到起征点征收,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 。一年可确定几个月为淡季,几个月为旺季 。如一年确定10个月为旺季,征收2000元税款,其余几个月达不到起征点的办理免税手续 。这样缩减了临界点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就可避免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一个全交税,一个全免税的矛盾 。3、加强户籍巡查力度 。对未达起征点户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界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要每月对业户巡查二次,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核实临界点业户的经营收入,逐月确定其经营收入,对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迅速恢复征税,并对巡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检查;对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员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督促其依法纳税 。4、增强公开办税的透明度 。实行“开门评税”和“集体定税”公告制 。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在纳税人中分行业选举群众代表进行评议,看是否达到免征条件,避免“暗箱操作”,由税务管理员说了算的不良现象 。通过纳税人、群众代表、税务人员三方面结合,按评议结果来定,增加工作透明度 。5、严格普通发票管理 。一是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对领购普通发票每月审查一次,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调整定额 。二是限量供应 。对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数量实行有效控制,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并及时调整定额 。三是严格检查 。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6、加强内部考核管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多核或少核应税税收入等行为,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强化监督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定额核定,造成税款流失的,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将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人和个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 。
六、个体户的定额太高该怎么办?可以向原核定税务机关申请适当调整纳税定额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一般在每期纳税开始前,根据纳税人上期税款和营业趋势,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 。通常一季一定,分月征收 。经核定后的季度税额,一般不予变动,每月的应纳税额,必须按期缴纳 。如纳税人营业情况确实较大变化,可以向原核定税务机关申请适当调整纳税定额 。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纳税相关优惠及事项:1、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3、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纳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期定额
【个体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范本 如何强化个体定额管理,如何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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