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一、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销售;2、整体移交未完成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3.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结清土地增值税: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实用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实用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虽然该比例未超过85%;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满三年,尚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清算时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文章插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您好,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二)未完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结清土地增值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实用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实用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者已被占用,虽然该比例未超过85%;(二)出售(预售)许可未满三年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结清土地增值税 。伟明明德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起止时间以什么为准
结论:90天内 。理由: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需要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接到清算通知书后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拒绝在上述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或未提供汇算清缴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3358 www. DCetax. com/ntax/apps/laws/index. PHP/law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6 c990 b7 ACA7 BC7058 f5 e98 ea909 e924 bterm;=
清算时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文章插图
【清算时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何时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如实填写号码《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接到清算通知后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号》(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者自用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会法〔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包括房地产转让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的经济利益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1 。关于收入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发票未全部开具的,以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的销售金额和其他收入确认收入 。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测面积不一致 。补偿款和退房款在清算前已经发生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进行调整 。”四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6条规定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如何确定?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一)占地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贵公司的土地成本投入应当按照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利息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在两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两个成本对象之间一次分配后,每个成本项目汇总金额还需要在各自的具体成本核算单位例如各楼号、住宅、商铺等之间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