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款要交什么税?
政府拆迁获得的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拆除建筑物是否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取得拆迁补偿不属于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建筑物拆迁补偿也应该是一个免增值税的项目 。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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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补偿费需要缴哪些税
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 。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补贴或补偿安置房,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缴纳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补贴,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被拆迁个人在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自用普通房屋或房屋及其他面积的产权调换而取得的补偿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目前拆迁补偿费的营业税处理没有统一的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门经办人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不动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这里的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由政府征用的房地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款,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这种情况下的免征应经原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是否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免税审批 。未收到批文的,应视为销售或转让房地产,应计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三 。企业所得税 。搬迁补偿差额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搬迁补偿的税务处理的专门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规范拆迁补偿税务处理最重要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重新购建与搬迁前性质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的,以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出售收入扣除各类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抵扣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搬迁后未置换与搬迁前性质和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固定资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销售收入扣除各类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很多情况下,中资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 。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参照这一文件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2.搬迁过程中损失的所得税处理(1)对于内资企业,搬迁补偿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如果内资企业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书面说明损失的种类、程度、数量、价格、原因、扣除期限等 。财产损失的,同时应附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文件 。财产损失由企业外部造成的,还应附企业外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财产损失鉴定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时,应重点检查企业财产损失情况 。对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提供上述资料,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调整纳税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搬迁补偿不足以弥补企业搬迁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的是靠专业判断 。3.企业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差异 。从上述规定来看,拆迁补偿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很大区别 。主要体现在:财务上,规定搬迁补偿费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即不影响搬迁企业的损益 。但税中规定,这种余额要从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中扣除,即通过减少可在税前列支的折旧,计入次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重置相同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将在以后年度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税务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在将搬迁补偿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时,应按余额乘以适用税率计提 。
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②财务上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财务上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税务上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财务上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 。
三、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是怎样的?现如今,建筑业发达,为了更好的建设,及城市的美化,很多房地产企业征收老房子的土地,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拆迁补偿 。但是拆迁补偿也是需要纳税的,到底需要怎样进行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呢?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困惑,下面律师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房产企业拆迁补偿如何纳税1、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成本价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平方米×(6000万元÷50000平方米)=480万元 。同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本8000万元,拆迁户货币补偿75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750万元 。全部契税的计税依据为48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9230万元 。2、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每平方米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75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3000万元 。全部契税计税依据为300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11750万元 。3、拆迁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以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就地安置部分应以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即回迁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80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3200万元 。全部契税计税依据为3200万元+8000万元+750万元=11950万元 。二、 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相关规定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两种方式确定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拆迁补偿费等 。在实际征管中,拆迁补偿费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货币补偿可直接并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中,而房屋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 。而同为财产行为税的土地增值税,对该问题已有明确的政策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的确认方法与上述条款规定相同,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基于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征管上尚未明确的现状,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以单位面积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 。而部分省市是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可见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房产企业拆迁补偿纳税是怎样的,对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还需要您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百度搜索中国企业拆迁专家律师网,或者直接点击www.qycq.cn,用法律的武器来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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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这是一种折中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
五、政府拆迁的房子,得到的货币补偿还要缴税吗不需要交税 。
六、买拆迁户房如何缴税?如果买拆迁户的房子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的,基本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税费的 。
【拆迁补偿款交税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如何纳税,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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