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要缴纳以下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文章插图
二、请问金融企业怎么交税?
1,按照销售额,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17% 。2、17%是交给税务局的,可以说是由买方交给卖方,再由卖方交给税务局 。3.抵扣是指己方采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拿到票后,去国税局认证就可以了 。记住认证是有期限的(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天内,逾期将被罚款) 。4.一般缴税的时候,你在国税局有账户 。交钱到户再申报就行了 。当然可以付现金,但是现金也是要交给银行的(这个银行是指国税局大厅的银行) 。扩大我国现行金融税制主要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其中营业税和所得税是两大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业务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贷款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和金融商品净转让收入 。2003年的税率是5%,但如果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营业税和附加的总税率是5.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银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为33% 。除了这两个主要税种外,还征收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 。来源:百度百科-财政税务系统
三、金融企业债券投资如何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债券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对债券投资业务征收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同地区和金融企业对政策的理解不同,执行情况也不同 。因此,在对债券投资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计算缴纳营业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公司债券投资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债券的利息收益和债券的增值收益 。利息收入,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购买债券后,从债券发行人取得的收入 。增值收益是指资本增值收益,是指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涨,金融企业在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卖出购买的债券 。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就是债券增值收益 。金融企业持有某一债券的收益是其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加上出售时的增值收益 。对于利息收入营业税,要注意两个政策 。一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政策第三款规定,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业务,“金融”业务是指货币融资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 。该政策第三章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有偿向他人出借资金的业务(包括贴现和票据支付) 。用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在这里也属于贷款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只要金融企业购买的证券属于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业务,其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就应缴纳营业税 。其中,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债务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债券买卖差价营业税有很多政策需要关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然而,外汇、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的成交额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交易的营业额为股票、债券的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后的余额 。购买价格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股票和债券的购买价格减去股票和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和债券的股息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该条第9款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在同一会计年度终了时,通过汇总不同纳税期的正负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少于本年度已缴纳的营业税,他们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一个会计年度汇总后仍为负数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交易业务应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交易业务应税营业额=股票、债券销售价格-(的
【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金融企业如何核算应纳的营业税,金融企业会计存款业务的核算】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称“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的股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债券后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或者企业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但尚未收回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 。目前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的方式,买入价和卖出价不含利息,与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同 。
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
文章插图
四、金融业应缴纳那些税款?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接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一、营业税 1、金融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 。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 “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 。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 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a、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 。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b、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c、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这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这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 “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2、保险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应征税险种=本月应征税险种 + 上月末应征税险种?D本月应征税险种的实行保费的保费收入的保费收入的应收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 “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5、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如何折合其营业额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6、应纳营业税额的确定 该行业一般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国税机关进行缴纳 五、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七、车船使用税如果拥有机动车,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 “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九、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目前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京地税个[1998]105号文的规定,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
五、如何才能准确地核算企业的营业税?要想准确地核算企业的营业税,应该掌握以下内容:(一)营业税知识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茸业额或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为两档和一个幅度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 。应交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算较为简单,计算公式如下:应交营业税额一应税营业额(或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二)营业税的核算方法应交营业税,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营业税的金额,借方反映企业实际交纳营业税的金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营业税的金额 。提供应税劳务时 。①营业税收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各行业,如金融保险业、旅游饮食服务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开发业、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以及施工企业等,应交营业税应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核算 。计提应交营业税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②非应税行业,如工商企业,在从事主营业务之外,所提供的劳务,如为营业税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应税劳务,所获收入也应计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和”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核算 。计提营业税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转让无形资产时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应交营业税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和”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核算 。计提营业税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出售不动产时 。企业出售不动产时,应交营业税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和”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进行核算 。(房地产企业除外) 。在计提应交营业税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均应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4)营业税的减免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企业不用作账务处理 。对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返还的营业税,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退还税款时,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例.某饭店2003年9月,营业收入为140000元,其中客房收入为80000元,餐饮收入为25000元,娱乐服务收入为35000元 。客房收入、餐饮收入的营业税率为5%,娱乐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为15% 。要求计算应交营业税额,并用银行存款交纳应交营业税 。会计分录如下:应交营业税=(80000+25000)×5%+35000×15%=10500(元)计算出应交营业税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500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500贷:银行存款10500
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计算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时,下列有关营业额的确定方法符合税法规定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一)征税范围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 。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 。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 。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三、教育费附加(略)四、企业所得税(略)五、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推荐阅读
- 电脑开机黑屏解决方法
- 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 建筑企业如何简易纳税,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
- 湖北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湖北国税的待遇如何,县级国税局工资待遇
- 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申报 河北企业所得税年报如何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 固定资产为什么要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 明细表如何填写,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怎么填写
- 工会会员必须交会费吗 工会会费如何报地税,网上报税工会经费怎么报
- 个人所得税记录怎么打印 个人所得税如何打印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app二维码图片 个人所得税如何打印,个人纳税证明
- 如何打开dat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