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怎么做凭证 挂账留底税额如何抵扣,留抵税额大有什么风险

一、营改增挂账的进项税怎么抵?
因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增值税转为消费增值税 。转型的最大特点是固定资产将从进项税额中抵扣(除了不动产)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二十种:一是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其虚开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已就其虚报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其虚报金额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 。如果采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存在进项税 。四、购进货物已取得进项税,然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 。将作为进项税转出 。五、在制品和产成品的非正常损耗,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所以外购商品的消耗已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税服务的提供出现暂停、折扣、开票错误等情况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抵扣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七、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资料不全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用一般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当有书面合同、缴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信息不完整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提供书面合同、缴款凭证以及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供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不能提供或资料不完整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九、一般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未申请的,应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自试点地区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杂费结算凭证(铁路运杂费结算凭证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十一、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不能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
12.对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因服务暂停或折扣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暂停服务、撤回和采购货物折扣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十三 。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应当从因暂停服务或者打折退还给收款方的销售额中,扣除当期销售额 。如果扣除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导致多缴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另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服务或应税服务 。所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外购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服务和运输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16.非正常损耗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运输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接受客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自用的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但作为运输标的物和提供运输服务的租赁服务除外 。19.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应税服务不能开专用票,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也属于营业税票的使用范围 。20.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 。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抵扣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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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如何处理期初挂账税款?《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即挂账留抵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三、月初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处理?月初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挂账留到下个月抵扣直到抵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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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月的增值税有留抵,会计分录如何写?增值税留抵税额会计分录格式如下:1.挂账留抵时: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金额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金额2.通过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允许抵扣: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金额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金额会计分录书写格式: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一借一贷: 借 科目A 金额1贷 科目B 金额1 多借一贷: 借 科目A 金额1 借 科目B 金额2 贷 科目C 金额1+2 一借多贷: 借 科目A 金额1 贷 科目B 金额2 贷 科目C 金额1-2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 。简称”分录” 。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拓展资料: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此外要勤快,多学多问多练 。
【增值税留抵怎么做凭证 挂账留底税额如何抵扣,留抵税额大有什么风险】五、留抵进项税如何处理?平销返利该开何种票据?1、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未抵扣进项税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原购入货物未销售,则转入原材料或产成品的价值中;(2)如已经销售,则直接转入当期成本中 。2、商业企业收取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根据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的金额 。这里的冲减进项税是基于返还收入和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假如不挂钩,则属于营业税范畴,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
六、哪些企业会有影响,取消“挂账留抵税额”意味着什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6年7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公告内容只有三句话,概括来说一句话:“挂账留抵税额”取消了!“挂账留抵税额”的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其中“(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没有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以下简称“营改增业务”),在发生营改增业务时,此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包括日后的营改增业务销项税额) 。该部分留抵税额主要是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购进货物及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故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以下简称“挂账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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