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的赠品要交增值税吗 赠送如何交增值税,赠送商品也要交所得税吗

一、赠送顾客的商品还要交增值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己的、委托加工的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 。这种销售应视为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和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取决于发出商品的方式 。方案一: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与正常销售的带销售发票的产品一起正常结转成本 。只是体现在单价上,会比其他客户低一些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样品费,按照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借: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库存商品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照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方: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

企业采购的赠品要交增值税吗 赠送如何交增值税,赠送商品也要交所得税吗

文章插图
二、“买一赠一”如何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组合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的,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应当按照各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和确认 。具体处理方法:1 。增值税处理:1 。商品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为无增值税的捐赠 。这时候按照100算 。2.只开具商品发票 。礼物不一起发 。赠与应视为捐赠,应缴纳增值税 。这时候按110算 。二 。所得税处理:买一送一赠品不视为捐赠,应按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总额,确认销售收入 。这时候按照100算 。
三、赠送的商品怎么核算增值税?
企业采购的赠品要交增值税吗 赠送如何交增值税,赠送商品也要交所得税吗

文章插图
四、赠送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计算
1.向正常购买我公司产品的客户赠送礼品,将自制产品赠送给正常购买我公司产品的客户(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下同) 。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每个客户购买产品的数量,或者根据客户购买数量的等级,给予一定比例或者相应数量的产品 。显然,这种情况是建立在A公司购买其产品的前提下的 。对客户购买该公司产品的一种优惠或奖励,本质上是A公司为推销产品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折扣行为,而不是赠与行为 。所以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的,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折扣金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则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因此,如果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企业的折扣销售行为、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为折扣另开发票,或者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无论财务如何处理,都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可见,本案中”赠送”给客户的产品必须符合税法关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相关规定,即一方面应符合国税函〔2010〕56号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扣除 。但是,由于甲公司的关联销售行为,即用于计算”赠与”基数的销售收入,在”赠与”行为之前已经完成,且已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大概是分几次开具了若干张销售发票),甲公司一直无法在之前已开具的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给税法”同一张发票上应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的执行带来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注明”赠送”食品的金额和折扣,即在以后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全额加上”赠送”食品的金额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减去”赠送”食品的金额作为折扣(实际为该张销售发票的原销售金额),从而达到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金额”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作为计算”赠送”基数的A公司的销售收入在”赠送”行为发生前已经在账面上得到充分反映,因此在按照折扣销售行为核算”赠送”食品时,不仅不需要增加销售收入,也不需要扣除商业折扣金额 。只需要直接将赠送产品的成本(即折扣金额)结转为销售成本,A公司需要在‘赠送’行为发生时开具红字发票 。当月销售的产品成本与15万元的赠品产品成本一起结转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借出:库存商品15万元 。经过这样的处理,A公司将因销售成本增加而减少会计利润15万元,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最终达到税前扣除15万元折扣的目的 。二 。向顾客购买我们产品的个人赠送的礼品 。事实上,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把自己的产品送给客户的情况很多 。例如,他们通过各种促销活动将自己的食物赠送给经理、商务人员和客户的其他相关个人 。从会计要求的角度来看,
,尽管甲公司账面上应将相关产品成本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不作销售核算,但对于此类情形,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的规定,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在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并按照正常销售价格2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计缴的增值税为20×17%=3.4万元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情况下,甲公司为生产该批产品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如果相关进项税已正常抵扣,则甲公司仅需做计缴3.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即仅需做”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的会计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规定,甲公司在对赠送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贷:库存商品15万元”的同时,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即应对赠送行为作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但甲公司仅需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调增计税所得额5万元(20-15),无需作调增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合并作如下两笔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2.借: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贷:库存商品15万元可能有同仁认为,所得税视同销售仅是对涉税处理的要求,会计上无需作销售处理,因而不同意上述会计处理,特别是不同意其中的:”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但笔者认为,尽管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要求,但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可以起到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防范相关涉税风险的好处 。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直接以对外赠送产品的成本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如本案例中的15万元),且以此计算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并进行纳税调整,这是错误的 。实际上,在进行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后,计入费用的不含税计税成本已由15万元变为20万元,含税成本则变为23.4万元(20+20×17%),由于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所以,其实际计税成本应该是包含未扣除进项税的全部金额23.4万元,即上述会计分录中计入管理费用的23.4万元,既不是15万元,也不是20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甲公司作了上述会计处理,不仅是为了遵循税法对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方便、清晰和准确计算相关费用计税成本和税前扣除总额的需要(下面”三、赠送给不确定对象”也存在类似问题,不再重复),但其缺陷是不符合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对此无需做销售收入的原则 。三、赠送给不确定对象凡是赠送给不确定的对象,如在产品促销展销会或产品新闻发布会上赠送给受邀与会的各类客户、个人,或光临商场展厅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动顾客,由于这些情况下赠送的对象包括现有客户、潜在客户,甚至可能仅是对本公司赠送产品感兴趣的流动顾客或人员,总之,赠送对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赠送产品的目的仅是为了宣传、推销本企业产品的需要,此类情形下的赠送行为其本质应属于业务宣传性质,所以,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尽管甲公司账面上应将赠送的相关产品成本直接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无需作销售核算,但是,对于此类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样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所以,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应视同销售20万元,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增值税视同销售: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2.所得税视同销售: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5万元贷:库存商品15万元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并作如下两笔会计处理:1.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2.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5万元贷:库存商品15万元然而,很可能有人认为,由于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税视同增加的销售额与列入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完全一致,最终调整的结果对计税所得额没有影响,所以,此情况下可不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事实上,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单独考虑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其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与列入销售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虽同为20万元,也确实似乎可以不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所以,在甲公司对赠送产品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后,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收入总额基数应加上20万元 。很显然,做了上述会计分录后,不仅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收入总额基数要增加20万元,而不是增加15万元,同时也避免了遗忘将20万元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基数的可能性,从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但还需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在规定范围(比例)内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超比例部分最多产生时间性差异,所以,税务机关对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并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确认非常严格,因此,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业务宣传活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不仅要提供业务宣传的计划安排、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的相关报告,而且还要能够提供整个业务活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资料和证据,以便让税务机关有充分理由相信赠送产品确实属于业务宣传而不是业务招待 。
五、销售赠送的物品要缴增值税吗?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您好,我商场在购进一批空调时,生产商无偿配送了微波炉,每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发票只开了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 。因此我商场在销售时也是同样做法,税务人员指出,赠送顾客的微波炉也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补税 。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专业解答税务人员要求补缴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空调生产商对空调销售商出售一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 。同样销售商出售给顾客空调并配送微波炉,也应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
【企业采购的赠品要交增值税吗 赠送如何交增值税,赠送商品也要交所得税吗】六、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纳税一、自产(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1、赠送的时候(自产的产品为前提)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二、外购1、入库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2、赠送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库存商品扩展资料: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 。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