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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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求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法条
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商务活动中使用的各种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 。第2条为本法的目的定义如下:(a)“数据电文”系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b)”电子数据交换”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商定的标准规定信息结构的电子信息传输;(c)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指可被确定为由其本人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数据电文并随后可能加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数据电文的人;(d)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打算从中接收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数据电文的人;(e)“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提供其他服务的人;(f)“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系统 。第三条解释(一)在解释本法时,应当考虑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 。(2)对于本法管辖的事项,本法未明确规定解决办法的,应适用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 。第4条经协议的变更(1)除非另有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可经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 。(2)本条第(1)款不影响通过协议修改第二章中提及的任何法律规则的可能权利 。第二章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第五条对数据电文的法律认可,不得仅仅因为某项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 。第六条书面形式(1)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备查,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无论本条第(1)款提及的要求是否采取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否仅规定了信息非书面形式的后果,本款都将适用 。(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7条签字(1)如果法律要求某人签字,则在下列情况下,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要求:(a)使用了一种方法来鉴别该人的身份并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所含的信息;和(b)从所有情况来看,包括从任何有关协议来看,所使用的方法对于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的目的是可靠和适当的 。(2)无论本条第(1)款提及的要求是否采取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否仅规定了无签字时的后果,本款均将适用 。(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8条原件(1)如果法律要求信息以其原始形式显示或保留,则一项数据电文将满足这一要求,如果:(a)有可靠的方法确保该信息从以其最终形式首次生成、用作数据电文或用于其他目的之时起保持完整无损;以及(b)如果需要,该信息可以显示给观看该信息的人 。(2)无论本条第(1)款中的要求是否采取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否只规定了不按原始形式显示或保留信息的后果,本款都将适用 。
(3)就本条第(1)款第(a)项而言:(a)评估完整性的标准应是除背书和正常递送、储存和展示中发生的任何变化外,有关信息是否完整和未发生变化;和(b)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并参考所有相关情况来评估所需的可靠性标准 。(5)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九条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1)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不得以下列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因为它是一项数据电文;或者(b)如果这是内收人可以合理期待的最佳证据,则不是相同的 。(2)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应被赋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价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送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维护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识别发端人的方法和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数据电文的保留(一)法律要求保留某些文件、记录或者信息的,可以通过保留数据电文来满足这一要求,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其中所载信息可以调取备查;和(b)数据电文以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保留,或以能够证明生成、发送或接收的信息可以准确复制的格式保留;以及(c)如果有的话,保留可用于查明数据电文的来源和目的地以及电文发送或接收的日期和时间的任何信息 。(2)根据第(1)款保存单据、记录或信息的义务,少于仅用于使电文得以发送或接收的任何信息 。(3)只要满足第(1)款(a)、(b)和(c)项所列的条件,任何人均可通过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务来满足第(1)款所述的要求 。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和承诺可以用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如果使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不应仅仅因为使用了数据电文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2)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第12条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1)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彩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第13条数据电文的归属(1)一项数据电文,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即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2)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数据电文在下列情况下发送时,应视为发端人之数据电文:(a)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或(b)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动作的信息系统发送 。(3)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如果:(a)为了确定该数据电文是否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端人同意的核对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数据电文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端人或与发端人之任何代理人的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端人用来鉴定数据电文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 。(4)第(3)款自下列时间起不适用:(a)自收件人收到发端人的通知,获悉有关数据电文并非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起,但收件人要有合理的时间相应采取行动;或(c)如属第(3)款(b)项所述的情况,自收件人只要适当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的任何时间起 。(5)凡一项数据电文确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或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或收件人有权按此推断行事,则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所收到的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当收件兴要适当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所收到的数据电文在传送中出现错误,即无此种权利 。(6)收件人有权将其收到的每一份数据电文都视为一份单独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除非它重复另一数据电文,而收件人只要加以适当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数据电文是一份复本 。第14条确认收讫(1)本条第(2)至(4)款适用于发端人发送一项数据电文之时或之前,或通过该数据电文,要求或与收件人商定该数据电文需确认收讫的情况 。(2)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a)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b)收件人的任何行为,来确认收讫 。(3)如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从未发送 。(4)如发端人并未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或商定时间内,或在未规定或商定时间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发端人并未收到此项确认时:(a)可向收件人发出通知,说明并未收到其收讫确认,并定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限;(b)如在(a)项所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发端人可在通知收件人之后,将数据电文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5)如发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 。这种推断并不含有该数据电文与所收电文相符的意思 。(6)如所收到的收讫确认指出有关数据电文符合商定的或在适用标准在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妈可推定这些要求业已满足 。(7)除涉及数据电文的发送或接收外,本条无意处理源自该数据电文或其收讫确认的法律后果 。第15条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2)除非发庙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一)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二)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c)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3)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有同于根据第(4)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4)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5)本条的规定不适合用于下述情况:[—]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第一章货物运输第16条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在不减损本法第一部分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本章适用于与货运合同有关或按照货运合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a)(一)提供货物的标记、编号、数量或重量;(二)指明或申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三)开出货物收据;(四)确认货物已装运;(b)(一)将合同条件与规定通知某人;(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c)(一)提货;(二)授权放行货物;(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d)就履行合同的情况发出任何其他通知或做出任何其他陈述;(e)承诺将货物交付给有名有姓的人或交付给获授权提货的人;(f)给予、获取、放弃、交出、转移或转让对货物的权利;(g)获取或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17条运输单据(1)在本条第(3)款的限制下,如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或用书面文件来执行第16条秘述的任何行动,则如果使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执行有关行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在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书面形式或不用书面文件执行有关行动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3)如需将一项权利授予一人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或使一项义务由一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获得,又如法律要求,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传送或使用一份书面文件,向该人移交权利或义务,同如果使用了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移交有关权利或义务,只要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使1这种数据电文独特唯一,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4)为本条第(3)款的目的,应根据移交权利或义务的目的并参照所有各种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5)如果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实施第16条(f)项和(g)项所述的任何行动,除非数据电文的使用已被书面文件的使用所终止和替代,否则用来实施任何这种行动的书面文件均属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含有一项关于终止使用数据电文的陈述 。用书面文件替代数据电文不得影响有关当事各方的权利或义务 。(6)如一项法律规则强制适用于做成书面文件或以书面文件为证据的货运合同,则不得以一份此种合同系以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而有是以一份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为而使该项规则不适用于由此电文作为证据的合同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三、什么是电子商务?及其相关内容电子商务是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后的产物 。网络越发达,电子商务的存在就会越有空间 。你要说什么是电子商务 。这个说法太宽了 。凡是在网上进行的活动与交易统统都叫电子商务 。形式各种各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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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的内涵是什么电子商务的内涵是把商业价值链的所有环节全部迁移到互联网上来 。所以,人们认为,电子商务发端于广告营销和网络零售,但绝不仅仅是网络零售或网购 。电子商务有可能改变地区、城市之间的传统优势和竞争格局,为落后地区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传统的地区、城市竞争优势是地理位置、交通环境、自然资源、制度等,特别是地理位置和制度优势表现最为明显 。但是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跨地区的网上全国统一大市场,抹平了地区间的制度差异,地理位置也不重要了 。扩展资料:电子商务的优点:1、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通过网络营销活动企业可以提高营销效率和降低促销费用;其次,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借助Internet企业可以在全球市场寻求最优惠价格的供应商,而且通过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由于信息不准确带来的损失 。2、减少库存: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则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 。通过Internet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企业决策生产,同时企业的生产信息可以马上传递给供应商适时补充供给,从而实现零库存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
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什么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 。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 principle) 。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5、程序性原则(proceral principle) 。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 。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扩展资料:根据业务活动的内容,电子商务主要包括间接电子商务(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购和支付,仍然需要通过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辆等传统渠道交付),以及直接电子商务(无形商品和服务的在线订购、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计算机软件和娱乐产品,或全球范围的信息服务);根据电子交易的范围,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区域电子商务、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 。根据所使用的网络类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基于特殊增值网络(EDI)的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基于内部网的电子商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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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什么是电商?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 。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扩展资料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 。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电子商务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线,对商务活动的各种功能进行了高度的集成,同时也对参加商务活动的商务主体各方进行了高度的集成,高度的集成性使电子商务进一步提高了效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子商务
【垂直电商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电商示范法,个人如何做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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